申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时,需附:
1.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院等级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