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的是正当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问题。 在我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4项,防卫的正当性、适时性、适当性、必要性等,在本题中,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被人攻击,之后反击之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反击时侵权人已经停止攻击,这时候你实施反击,在刑法上成为防卫不适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按照故意伤害罪(重伤、致死)处理,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特别明显,原则上不予认定故意杀人。 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行为人遭受的攻击属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后反击,属于刑法第20条3款规定的情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情形属于绝对防卫,尽管造成严重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绝对防卫也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进行完毕或者侵害停止,而后采取反击行为,也属于防卫不适时,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中之意,如果反击时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一要考虑反击的力度的程度,要与侵害行为力度、程度大体相当,不要超过必要限度。 二要考虑到如果是刑法20条暴力性犯罪正在发生,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旁观者,均可勇于反击,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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