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后没有及时承担责任反而选择逃避或者逃跑的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畏罪潜逃。 其次, 刑事传唤是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启传唤程序,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在特定的地点进行,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有电话传唤和当面传唤两种方式。 每个公民接到传唤的时候,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如实陈述相关事实。 第三,公民被传唤时仅仅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并不一定能最终被法院认定该人有罪。 如果该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即便拒不到案,也不存在畏罪潜逃之说。 反之,则有畏罪潜逃的事实。 第四,畏罪潜逃本身不是一种罪名,仍然建议在犯罪潜逃后主动投案,争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