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常识观念,证明一个人做了什么,比证明一个人没有做什么,要容易地多。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某人自证清白是非常困难的。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很多国家都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构成犯罪的证明责任交给国家公诉机关。 而我们国家也坚持“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承担是否构成犯罪的举证责任。
试举一例来简单说明这个问题。 如果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警方怀疑是甲干的,但却没有证据证明是甲干的,而甲也坚决不予承认是自己干的。 那么,到底应该由警方证明甲构成犯罪呢?还是让甲自证清白呢?我们分别假设一下,然后看看问题所在。
如果让甲自证清白,甲要怎样才能证明自己没有犯罪呢?只有一个办法,即提供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但不在场证明有时候是很难提供的,要是他正好和朋友在一起,或者一直待在监控的监视之下,那他还能轻而易举地提供证据。 相反,要是他在自己家里宅了一天,没有踏出家门半步,或者待在一个荒无人烟的“世外桃源”,那么他又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在犯罪照常呢?所以,依赖于个人自证清白,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要警方证明甲构成犯罪,相对来说方法就很多了。 毕竟,犯罪现场会有很多证据,可以从搜集证据入手,人证物证等都可以。 如果警方搜集到足够证据证明甲有罪,那么就能将甲绳之以法。 如果警方不能证明是甲干的,那么甲多半就是清白的。
因此,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得多,也要符合常理地多,这就是无罪推定的没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