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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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不断接到各种推销电话,这样的烦恼你是否也曾遇到?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间,J家具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安排该公司市场部人员王某等人从家装建材、楼盘销售从业人员处非法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电话推销模式,销售该公司家具产品。 J公司使用上述方法销售家居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243274.34元。 期间,被告人王某将购买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此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J公司、梁某、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依法判处J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
除个人外,单位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本案中,J公司为提升经营利润,通过不同途径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为首的有组织、有计划、目标性强的犯罪团伙,使公民的隐私暴露于风险之下。 同时,频繁的电话推销也严重影响到群众正常生活。 犯罪分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牟利,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二次泄露。 本案的依法处理,打击了具有不法企图企业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诚信经营,通过正当途径做优品质、做出品牌,采取非法方式获取用户信息,妄想通过“电话轰炸”来做大生意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二
纪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纪某作为中间人,教授谢某等人通过上网购买位置信息、在汽车上安装GPS、使用设备定位、到被害人住处附近蹲守等方式,非法获取特定被害人个人信息,帮助委托人寻找被害人,以收取居间费用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10月,被告人纪某非法向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谷某提供被害人位置信息,以协助谷某找到并非法控制被害人。 后在明知谷某强行控制被害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驾车,帮助谷某实施非法拘禁活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纪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与谷某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因涉及公民人身、财产隐私,极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非法交易等方式,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的处理不仅严厉打击了利用非法手段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亦打击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带动其他下游犯罪的行为,切断其与下游犯罪的链条,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意义,为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
案例三
售楼处销售员崔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售楼处销售人员崔某将其从同行处获得的含有数个楼盘意向购买者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 据统计,被告人崔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2.5万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当前,除本案中销售单位能够接触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电信、交通、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其中装修、房地产行业获取的信息不仅涉及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甚至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房屋地址等私密信息,给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直接出售获利,但其为了扩展业务、提高业绩,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客户信息与其他关联行业人员交换共享,严重威胁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出售获利作为入罪条件,本案中被告人提供的信息数量已达到入罪标准,遂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刑事打击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