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 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 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车辆所有人 向他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认定其承担的责任前应看其有无过错。 实践中,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通过“运行支配”和 “运行利益”标准,确定出借人是否承担责任。 首先,从“运行支 配”来看,出借与出卖并不一样,机动车的所有权依然保留在出借 人手中,发生转移的仅是机动车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且这一转移时间 较短,出借人通常还会限定使用目的,因此,借用行为中的控制支配 权并未发生转移。
换句话说,出借行为中,出借人不会因此丧失对该 机动车的控制支配力,借用人也不会因此获得该机动车的控制支配 权。 其次,从“运行利益”来看,出借行为本身的无偿并不能否定 出借人的运行利益,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通常会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例如,双方之间存在的亲属、朋友、雇佣等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关 系,且出借人还负担着全部或一部分运行费用,因此,该机动车的 “运行利益”依然为出借人享有。
所以认定,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的,出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