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作为资金流动的载体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来说
是必不可少的犯罪工具
然而,面对高利诱惑
有些人也被眼前利益冲昏了头脑
当前
全国上下正开展“断卡”行动
严打涉银行卡、手机卡犯罪
对于出售、收购“两卡”的行为
警方一律严查严打,绝不姑息
案涉100余万 ! 龙南两男子卖卡被抓!
贩卖手机卡60多张!龙南多人被抓!
但有些人就是禁不住诱惑
偏要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不仅如此,还玩出了花样
想通过“黑吃黑”让对方不敢报警
这操作,简直了
两小伙子的“生财之道”
近日龙南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在工作中获悉吴某、廖某两人的银行卡账户在广东、福建等地涉嫌电诈同时民警接到多人报警
称自己因“冒充客服退款退货”
以及“网络刷单”等方式被骗
经民警侦查发现
吴某、廖某两人账户涉案
万万没想到
当吴某二人挂失涉案银行卡
前往银行补卡
欲图支取卡上余额时被警方逮个正着黑吃黑:就赌对方不敢报警
经审讯
吴某、廖某两人因利益驱使
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
电信诈骗资金“走账”
靠提成获利
为获取更大的利益
两人又通过网吧认识的朋友
将银行卡出售给所谓的
网络赌博团伙用于“跑分”
实际上是用于诈骗
当2人银行卡有资金入账时
吴某便立即拨打客服电话挂失
截住了对方近4万元“不义之财”
触碰法律,终究落得一场空
在大量证据事实面前
吴某、廖某两人
对自己出售卡片供他人实施犯罪的
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吴某、廖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因贪图一时利益铤而走险为获更大利益而对骗子“黑吃黑”总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在卖掉自己银行卡、电话卡时其实已经走向犯罪的深渊MID YEAR SUMMARY
警方提醒: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事实上,贩卖“两卡”
不仅会受到严厉的惩戒
还会触犯刑法,要坐牢的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MID YEAR SUMMARY
警方提醒:
“卖自己的银行卡赚钱也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的人员,即便在卖卡前不知道是被用于诈骗,但犯罪分子利用该卡已用于网络诈骗且涉案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将对卖卡人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处理。
来源: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