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立案问题。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公安部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主管部门,即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目前,公安机关为贯彻落实意见,在公安机关设立案件受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办案部门有案不受、有案不立、立而不查等受立案中的突出问题。 因此,小崔可以去这些部门试试看,举报办案部门受案后不及时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由法制部门监督办理。 当然凭小崔的影响力,这封实名举报的控告信威力也不可小觑。
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但是这个“应当”限定了案件范围,小崔与这些人员的纠葛显然不属于这些案件类型。
被害人也属于广义上的证人,当然也可以申请证人保护,但是不属于上述案件类型的话,公检法机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至于什么情形下需要保护,怎么保护,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实践中操作的难点。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关规定指引,有些时候公检法机关也是有心无力。
三、刑事自诉问题。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侮辱、诽谤罪的规定,增加了一款,即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小崔控告的侮辱、诽谤行为,如果认为应当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可以去法院自诉,相关证据由法院协调公安机关调取、收集。 侮辱、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管辖权,虽然要严格受立案,但是也不能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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