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民法典有关赡养规定】子女结婚了,成家了,就是一家人。 各人收入己捆绑在一起。 感情也应融合在一起。 男女双方均称双方父母为“爸妈”,也就是原来男女双方父母无形中己成为两人的共同父母。
《民法典》为什么要分得那么清?将双方父母割裂开来?我养我的父母,你养你的父母,这种赡养上的AA制,不是活生生造成家庭矛盾?这符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要求吗?
如果《民法典》反过来规定,即男女双方都有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 这样不是更符合传统伦理道德?更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女婿不赡养女方父母,女方不赡养男方父母的规定,必须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