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是指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员而举办的社会福利性生产企业。 福利企业是专门为安置残疾人员而举办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资金拔付的不足,发挥残疾人员的有效作用,激发其自立能力。 因此,国家对福利企业制定了许多照顾政策。 在税收上,凡安置残疾人员 (盲、聋、哑、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在规定的比例以上的福利企业,除税法规定不能免税的以外,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同时对其取得的所得减免所得税。 社会福利企业,与“非社会福利企业”(北京安置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7%)相对,它是指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 其福利特征表现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政府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北京不低于25%)。 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