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立法,让流汗、流血的退役军人不再流泪,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让年轻人能够认知到部队的这种经历对他们以后的人生起到积极的作用,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投身军营。
因为这是首部是建国以来的,所有退役军人所期盼的,但遗憾的是这太不尽人意了,也就是说很不满意,主要是:不是个,而象是个 没有突出如何;保障:退役军人应获得的国家各部门给于的:保障:,换句话说,也就是军人退役后应获得实实在在的荣誉感,幸福感。
当兵从戍,个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个人意愿!从小就认为,用几年青春,护祖国的盛世繁华,值当!远的不说,更何况先人前辈国难之时,用血肉之躯固我九百六十万疆土……咱当年手挽手去堵那缺堤的时候也没想过要祖国给咱什么,只是那些牺牲的战友,哪个不是十几二十岁的娃娃,不是哪家的宝贝孙子、儿子……如果祖国能为这些娃娃更考虑完善一点,能给更多一些保障,最起码,真的能让这些戍边卫国的娃娃们更是安心!退伍17年,对于祖国,还是那句话:若有战,招必回!哪怕牺牲在战场上,我觉得,我父母、妻儿也会为我感到骄傲和自豪!
全国各行各业任何工作都没有军人的工作行业特别,工作非常艰苦,条件非常差,贡献非常大,军人是保家卫国的,随时都有牺牲的可能,军人,当过兵的退役军人的待遇可以高于社会任何一个工种,如果各级政府不重视是很危险的,还要要不要国太民安?还要不要社会大局稳定?
自主择业干部属于转业干部,但每月领取退役金,自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划归退役部门管理。 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非常担心的是:在未来的军地改革中,改变自主择业干部现有的身份定位和既定待遇。 自主择业作为军转安置方式的一个重要选项,20年来发挥的巨大效益不容否认,对近30万的自主择业干部群体,于情于理于法都该保障既定待遇,直到自然消亡。 自主择业干部强烈反对:把“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划归到“逐月领取退役金”的行列,因为“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和“逐月领取退役金”,完全是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不同法规适用的对象,没有可比性。 由于《草案》的言犹未尽,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 为此,特别建议在《草案》中明确以下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延用本法施行前的政策规定。
在保障方面内容缺失严重,且描述含混其辞。 但是处罚条款写得很具体且相当严格。 退役军人受到治安处罚时,退局就有权利取消退役军人待遇,这门槛何其低。 意味着跟别人拌嘴吵架都有可能被取消待遇。
本来每个月拿着退役金从来没有任何担忧,保障法一出,每天都在担心,一个小小的过错也许退役金没有了,今年涨资已经被退一步克扣了。 怀念以前没有退一步的日子,安稳安心!人无完人,年少轻狂时,退役后我估计犯过事的退役军人不在少数,不定每个犯事之人都是有意为之,也许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如果这部分人非要划到对立面,那决心痛改前非的人不是就心凉了么?要是这样再次犯事,这又是谁之过?取消3年国家福利待遇非常合理,三年后对累犯再犯那应该从重了!
退役军人是一群受过军事训练、有政治觉悟、能吃苦耐劳的优秀公民。
要给予三个方面的保障: 1.社会政治地位,有区别于普通人,在国家危难时刻可以启用的力量。
2.个人收入上应该保障,不能依食住病无靠。
3.在法律、司法方面,人身权利应有所保护,在处刑罚时要有保护性督察。
当两年义务兵是尽义务!士官和军官与义务兵不一样,那是真正把青春献给了国家与人民!在部队立功受奖是荣誉!荣誉就要珍惜不能当成讨价还价的资本!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退役军人的权益!一部法律的出台不是为了满足每一个个人的全部要求,而是为了保障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和权益不受损害!
其实也很简单,全世界各国的退伍军人法规拿来参考就行。 不是退伍军人太多,历史欠账多,资金大,等等,借口而己。 并不是这回事。 事情是国家对退伍的军人怎么对待的问题,方方面面的事都应清楚明白,不含乎其辞,不虚头巴脑,一定要能计算能量化,谁算的数据结果都会一样,公布于众,没有特殊没有各地不同,统一标准,执行到位,并强化追责。 其它都是借口。 当然一下子做不到的先放一下。
“退役",的保障最好的办法就是遵遁那里来那里去的办法。 什么矛盾都没有。 现代所不同的是要保障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按能力分配工作,自主创业,不搞特殊。 在发达地区的退役军人如是外嫁女外来朗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可无条件参与本村的股份分红。 这样可消除当地的祉视性地方主义,影显退役军人对国家民族所做的特殊贡献。 打破分蛋糕的地方本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