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到底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事件概要,然后再来分析此事。
【时间】4月27日
【地点】贵州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某农家乐
【人物】受害人黄某,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起因】黄某在农家乐住宿时被赵某某强奸
【经过】据了解,黄某是一个人住一个房间,她有睡眠障碍,睡觉时会服用安眠药,不容易被惊醒。 至于赵某某是怎么进入房间的,黄某不清楚。
黄某家属报警后,警方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结果】织金县公安局发布了最新通报,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织金县公安局的最新通报,我们可以知晓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黄某的检查费用共计318.80元(其中阴道分泌物检验费用13.5元),费用已由派出所支付。
【2】官寨派出所已对案件立案。
【3】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依法传唤.
【4】毕节市公安局督察部门与织金县纪委、监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依法公正办案。
看完了事件概要,我们再来探讨题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
农家乐位于织金县官寨乡红岩村打磨石组,也就是说,这是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这样的农家乐,肯定不会像酒店那样,有安保措施,更别谈保安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给犯罪嫌疑人留下可乘之机了。
按照常理,游客晚上睡觉,肯定是要反锁门的,可这位嫌疑人是如何进去的呢?是通过使用特殊器械将门打开的,还是门锁坏了,嫌疑人很容易就进来了?
我想,警方最终会调查清楚的。
老穆认为,不论是哪种情况,农家乐肯定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对这一块的规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涉事农家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游客受到人身侵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涉事农家乐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的确令人心痛,我们在伤心与憎恨之余,更要吸取经验教训:
【1】在外游玩,最好结伴而行,结伴而住。 如果一人住一房间,一定要确保房间门是安全可靠的。
【2】我们在住宿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住宿地点,对于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不要入住。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出行在外,一定要多留个心眼,确保自身安全!
五一假期将至,如果大家外出旅游,一定要注意安全哦!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