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不可预知的天灾,法律称其为“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新冠疫情是席卷全球的严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我国民法对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规定。
所以,因新冠疫情违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条款。 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不承担赔偿主任。
但本着“诚信”原则,建议违约方主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讲明情况,取得谅解,并修改相关合同条款。
灾情是一时的,信誉是一世的。
转危为机,首在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