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注意事项: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3、超过社会平均浪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4、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的。
5、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