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1、在察举制下,个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选士任官的唯一依据。 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实学,有一定的社会威望,或有值得称颂的道德品质,就有可能成为察举对象,从而登上仕途。
2、察举制有利于招徕各类人才。 察举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几种,而且又让熟悉地方情况的州郡长官亲任察举官,这就能把各类人才作为察举对象,选士任官,这无疑有利于封建国家的统治。
3、察举制有利于中央集权,这与军功制相比更加明显。 在察举制下,察举权虽下放到地方,但官吏任免权最终由中央掌握,中央仍可自由委派官吏。
4、察举制在其实行之初一般能保证被察举者的“质量”。 被察举者有一年任期,只有胜任者才能转为正式官员。 若不胜任,就要被撤换,而且推荐者也会因此受罚,这使得察举人不敢随便乱推荐士人。 还用策问形式直接考察士人,其益处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