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