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告劳动局需要提交的证据有:
1、书证。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此类证据需要保留原件。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此类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