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车管所上牌。 准备好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 就近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超过上述期限的,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
《暂行办法》实施后购买的列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电动车通行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章通行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