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就是说股东在其对公司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或者股份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应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对于公司而言其是内部义务。
虽然我们常说股东是公司财产权益的受益人也是发生亏损的责任承担人,但是这个责任承担必须在法律的有限责任内,不能无限扩大。
当然,如果公司在清算时,股东是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或者股份,此时股东必须承担足额缴纳的义务,以完成其真正的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