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等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