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 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国家的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
二是要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一方面,我国的民族分布格局,全国是交错散居,民族自治地方也是交错杂居,现在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在我国,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区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而且可以分别在很多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
做到坚持“两个结合”,核心要义是要把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将其视为民族区域自治实行的初衷、坚持的依据、完善的目标。 要站在国家最高利益、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看清达赖集团,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止民族隔阖、民族分裂。 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到保持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既定格局稳定的重要性,不再细分民族成分,不再新建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