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救助方式。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物质接济和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 国家和社会为保证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生活权利,而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救济工作,如资遣国民党军队散兵游勇,接收、改造旧社会慈善团体。 收容和改造烟民、游民,救济城市失业工人和贫民,以及安置孤老残幼、遣送外流农民等。
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