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 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
发文机关是指制发公文的机关和发文的名义,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主要以版头、署名和印章等为其标志。 根据公文的性质、内容以及作者的职权范围和工作需要,发文机关可有以机关名义发文、部门行文、联合发文和以首长名义发文等几种形式;要注意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不可随意简化;还要注意使版头部分的发文机关名称与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标题中的作者名称、文尾署名(落款)以及印章中的机关名称保持一致,做到“五统一”。
印发机关不是指公文的发文机关,而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 当然,有的机关没有专门的办公厅(室)或文秘部门,则此种情形下发文机关与印发机关是一致的。 公文的印发机关位于公文末面抄送范围之下,用4号仿宋体字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