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限制: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