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抚养费是针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相关人员。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2016年1月1日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的决定;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