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①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4、会见被告人:①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 ③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7、法庭调查:①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②进行质证,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名单之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③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法庭辩论: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工作: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 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