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问题角度看,其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作出,两者作出的主体并不相同;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在议事程序上具有区别,以下对问题的回答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股东会决议看,无法仅凭持股90%的股东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或无效的判断。 原因1:无法得知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未违反公司章程,则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规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从董事会决议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过半数方可通过,与持股比例无关。 如果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则股东单方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无法通过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过90%。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对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判断均是建立在会议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京悦所 周娜 袁康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