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粉丝主播+著名导演”直播带货,花8万元“坑位费”,销售额仅有800余元。
据悉,2020年7月份,该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协议指定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经纪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约定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网络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然而在直播当晚,推广该产品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这个“坑位费”花的着实是有点坑啊!
巨大心理落差下,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在此之前也曾有多起的明星、主播收“坑位费”后,带货翻车的案例,只能说带货有风险,合作需谨慎,不然“坑位费”就真的是个大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