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一一标准的"正当防卫"!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行凶丶杀人丶抢劫丶强奸丶绑架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不法行为制止,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责任。 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伤依法不负任何责任,又俗称为"无限正当防卫"。 根据上述法律关于"无限防正当防卫"的规定而结合就本问题所述"妻子(正在)被人强奸",所谓的受害人(死者)所实施的正在暴力强奸的不法行为恰恰就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的情形,所以,丈夫当场打死正在暴力强奸妻子的不法之徒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的正当防卫的权力,依法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其次,作为丈夫是有保护妻子儿女们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的,作为男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正在遭受暴力污辱丶伤害丶剥夺生命而不是勇敢的挺身而出,而是担心是否被追究法律责任,这还配作男人吗???
所以,于法于情于于理,在本案中作丈夫的都应该挺身而出保护妻子,即使当场打死了正在暴力强奸妻子的暴徒也在所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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