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工人和职员的两个概念是很早以前的老概念了。
工人出现的最早,当然是指我们的无产阶级。 矿山、煤矿、码头等一系列体力劳动者。
职员,实际上出现在国民党统治时期,职员最集中的应该是上海。 根据当时的定义,应该是属于非体力劳动者。 工作生活条件比体力劳动者好一些。 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商店里的售货员,她们就属于职员的一种。
其实我们国家建国后实施劳动保障条例的时候,我们在条例中的称呼一般都是工人职员。 这可能是后期我们将这一称呼发展为职工的原因了。
其实大家也很清楚,体力劳动者和非体力劳动者退休时间不应该等同。
事实也确实这样,1957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男职工、职工退休年龄是60岁,女性工人退休年龄是50岁,女职员退休年龄是55岁。 女职员的退休年龄,实际上跟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上的女干部一样,都是55岁。
后期,我们国家再规定女性农民合同工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时,也是参照了职员的退休年龄确定的。 根据2001年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的女性农民合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就是55岁。
至于其他缴纳社保方面,确实没有区别。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一切以职工档案为准。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是以社保交费基数、缴费年限为计算养老金高低的因素。
所以,现在我们的称呼统一变成职工或者劳动者了,但是退休年龄各地还是有待统一的。 其实现在工厂的工作条件已经有大幅改善,希望国家以后再规范退休年龄政策的时候,能够充分考虑到再就业的困难程度和个人收入的高低,合理制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