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玛雅,一名军转干部,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退伍、退役、转业、复员这四个概念,容易被人搞混淆,经常被人简单地等同交叉混用。 不但地方老百姓不明究里,甚至部分战友也是稀里糊涂。
首先说说“退伍”,顾名思义,退伍就是军人退出现役。 自从我军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一提到“退伍”这个词语,约定俗成专指的就是义务兵退出现役(现在当然也包括不满足转业安置条件的士官)。
其次说说“退役”,在现行征兵体制下,泛指军人服现役期满后停止服役或由于其他原因退出军队。 这里提到的“军人”相对来说是广义的,涵盖了军官和士兵。
再次说说“转业”,指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工作。 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无法选择转业,只有军官(含文职干部)以及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才有转业的权利。
按照现有政策,除退休以外(绝大多数转业军官达不到退休条件,年龄是硬伤),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计划安置指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自主择业可以理解为军转干部主动放弃进入体制内工作的机会,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参照一定标准和比例发放),自谋出路。 选择自主择业是有服役年限要求的,军改前,军官需要服现役满20周年,军改期间调整为满18周年;不知现在有没有作出新的调整。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假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通过参加地方公务员招考,进入体制内工作的,将自动丧失自主择业干部身份,随之也将停止发放月退役金。
最后说说“复员”,如果追根溯源复员这个词语的产生背景,我个人认为,它现在已经无法正确界定军人退出现役出现的新情况了。
下面我们就回顾一下它产生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了《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并成立中央复员委员会,由周恩来任主任、聂荣臻任副主任,领导全国的复员工作。
按照当时国内形势发展和政策规定来解释复员这个概念,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等同于现在的士官)和部分干部退出现役,回参军地区参加生产和工作。
时至今日,复员这个词语已经很难准确地解读军人退出现役出现的新情况了。 在一些老辈人的思想观念里,只要是军人离开部队,就笼统地称之为“复员”。 在当下,军官复员要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在我二十多年的从军生涯中,只遇到两个干部选择复员,一个营级一个连级,一个是因为晋升受阻,负气选择复员;一个是刚参加工作不久,不满足《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转业条款相关要求,强烈主动要求复员,着急到地方高就。 按现有政策规定,选择复员的军官,属于主动放弃干部身份,将会参照义务兵退伍落实相关政策和福利待遇。
以上就是我对这四个词语的解读,欢迎大家讨论交流,如有错漏,诚恳接受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