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机动车保险
房、车是当下大多数中国人最重要的资产,尤其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私家车成为众多家庭的选择。 行车上路,遇上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大多数有车一族都绕不开这道坎。 无论是已买车的“老司机”,还是准备买车的“萌新”,如不了解发生事故后的整个理赔流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来聊聊与私家车主们联系最紧密的“机动车保险(车险)”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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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车险改革正式实施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于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车险新规将带来哪些利好消息?车主们关心的保费又有哪些调整?
首先来了解一下我国车险的种类
一图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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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1、新交强险责任限额
此次《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达到20万元。 一张图带你了解车险新规后赔偿额度变化↓↓↓
需注意:
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
2、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
在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强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对于轻微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采取“互碰自赔”、在线处理等方式进行快速处理,并研究不纳入费率上调浮动因素。
大家可以点击下方银保监会的官网链接看看自己所在省份的费率是升是降还是保持不变。 点这里!了解吧!>
◆ 上海地区:
➤➤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PART 2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商业车险)
车主可以自愿选择购买商业车险与否。
针对此次机动车损失保险改革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其保险责任的拓展。 根据《指导意见》,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同时这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少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针对免责条款的争议。
下面让我们结合相关案例来了解
三大主险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主险之——
机动车损失保险(车损险)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在车损险的赔偿处理中,被保险人有时为尽快拿到赔偿金会直接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后就依法获得了代位追偿权,即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但在实践中,偶有发生被保险人已向侵权人主张损失,再隐瞒事实重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对此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获赔金额,若保险人已全额赔付,其可就被保险人重复获赔的部分向其主张返还。
相关案例
某日,邹某在车内和女友发生口角争执,一晃神间撞上了前车,造成追尾。 被撞车辆车主董某当即就拨打了110并联系了其投保车损险的A保险公司。 经交警大队认定,邹某负全责,同时经A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损失为51,500元。
事发后两个月,A保险公司应被保险人董某要求,向其先行垫付了理赔款,同时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 但当A保险公司向邹某以及邹某投保交强险、三责险的B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时却遭到了拒绝,A公司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邹某辩称其在事发后一个月已通过转账方式赔偿了董某3万元。 同时B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邹某驾驶证记分已达12分,依据交强险及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事后赔付3万元的情况属实,故尽管A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但其代位追偿金额应当相应扣除邹某已支付给被保险人董某的赔偿金额,因此在本案中A保险公司保险代位追偿金额应为21,500元。 至于其余损失,A保险公司可就董某重复获赔的部分向其主张返还。
此外,本案事发时邹某扣分达12分的情况同样属实,该情形属于“三责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驾驶人存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的情形,且为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可据此免责。 但该情形并不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故B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至于其余的19,500元赔偿金额则由邹某自身承担。
延伸:全车盗抢保险
顾名思义,全车盗抢保险是在车辆被盗窃或被抢劫、抢夺的情形下由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保险。
根据保险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示范条款,该保险的适用范围是: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相关案例
花花餐饮公司称其公司名下一辆奔驰牌轿车被盗窃,故将某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00余万元。
经审理后查明,花花餐饮公司名下有一辆价值100余万元的奔驰牌小轿车,该车为公司董事长专车,专职司机为小李。 2018年7月,因董事长出国,小李便将董事长送至浦东机场后将车开回公司。 回到公司后,其想到该车系董事长专车,既然董事长出国了,这个车也没有人用,索性就将车开回了老家。 回到老家的当晚,小李和发小们喝了不少酒,其自恃酒量不错,聚餐结束后居然酒驾回家,好巧不巧,回家路上小李不慎把车开到了河里……
一周后,花花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报案,称上述车辆被盗,派出所遂出具立案决定书,对小李盗窃案立案侦查。
落水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保险,小李酒后驾车,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拒赔车辆损失,那么花花餐饮公司能够主张全车盗抢险赔偿损失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全车盗抢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涉案车辆被盗窃致损的风险,而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对小李进行了立案侦查,但车辆并非下落不明,小李盗窃的事实也无最终结论。 且从小李的行为来看,其作为专职司机,是车辆的合法控制人,擅自驾车外出的行为更加接近于利用职务之便“搭便车”,而非转移控制权的盗窃行为。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花花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今后花花餐饮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确系小李盗窃造成了损失,那花花餐饮公司还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保险责任。
主险之——
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
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的形式转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一种重要补充。
关于三责险理赔范围:(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 机动车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损失。
◆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
◆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的损失。 例如当驾驶人有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
相关案例
2017年某日中午,A公司员工沈某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要求其前往接受调查,沈某一脸懵。 待其到达交警大队后,民警向沈某展示了道路监控,他才发现原来是自己早上驾驶单位重型专项作业车左转弯通过某路口时,车尾右侧不巧与一辆同向而行的小电驴发生了剐蹭。 但由于作业车体型大、碰擦轻微,驾驶员沈某当时并未察觉事故发生,于是驶离了现场。
沈某回公司后就将事故情况向有关领导反映了,领导表示不用担心,公司已为该作业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并不计免赔,保险公司会向杨某进行赔付。 但当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拒绝赔付,原因是沈某驾驶车辆在事发后驶离现场的行为系肇事逃逸,依据合同约定为商业三责险拒赔范围。
A公司随后赔偿了杨某的相关损失,但A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拒赔商业三责险理由不当,因为合同拒赔条款并未区分驾驶员的驶离是属明知事故发生的逃逸还是未察觉事故发生的驶离,故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其对第三者的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该种拒赔条款的适用前提应当是驾驶员明知事故发生而未采取措施离开,如果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依客观条件对事故并不知情,则不适用该条款。
在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并未认定沈某存在逃逸行为,且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体积、碰撞部位及碰撞程度等情况,沈某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具有现实可能性,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驾驶员系明知。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主险之——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司机热心让同事、好友搭乘自己的车,结果不幸发生事故造成搭乘的同事、好友受伤遭遇索赔的报道。 所以如果车辆经常有人搭乘的话,或许买一份这样的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哦。
相关案例
2017年夏天,安心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小刘驾驶着公司的车辆前往山东,小李与其同行。 不料在途中的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却发生了意外——小李休息后重新上车时并未关好车门,司机小刘却没有及时发现,而是一脚油门启动了车辆,小李顺势被甩出车外后脑着地,昏迷不醒。 所幸经过多番抢救,小李最终脱离了危险。
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小李顺利出院,便将小刘及安心物流公司告到当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补助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李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小刘承担40%的责任,又因小刘属安心物流员工,且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最终判决由用人单位安心物流公司赔偿小李损失30余万元。
履行完赔偿后,安心物流公司转身将保险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公司已购买过车上人员责任险、三责险等商业车险,要求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项下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对“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进行了说明,“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属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故应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不属于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责任,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安心物流公司10万元。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文字:王佳玮、任一、侯艳
摄像:唐辰佶
制图:倪璐窈
责任编辑| 邱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