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出台了三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第一阶段(1958—1977年):1958年5月国家科委成立后,为了避免当时科技工作中的浮夸现象,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开始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在1959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 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1978—1986年):1978年3月全国科技大会召开,标志着我国的科技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提高知识分子地位,改善知识分子待遇,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制定和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在原来辨别科技成果真伪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为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对科研人员工作业绩的肯定。
第三阶段(1987—1993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科委于1987年10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这是我国第二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它规定了关于科技成果的内容为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阶段(1994—2013年):在第二部鉴定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为适应这种变化,1990年国家科委开始就第二部鉴定办法的改革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于1994年10月26日以当时国家科委第19号令颁布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这是我国第三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自2009年10月一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初步建立了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了科技成果评价咨询专家队伍、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建设,提高了科技界和社会对科技成果评价的认识,增强了科技成果评价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能力,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经科技部研究并与各单位充分协商,决定选择农业部科技司、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司、河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苏州市科技局、合肥市科技局、成都市科技局、青岛市科技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10家单位作为第一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试点单位。
第五阶段(2014—2015年):2014年7月,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科奖字〔2014〕28号),工信部科技司、科技部农村中心、湖南省科技厅、中科合创(北京)科技中心等单位和机构被列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和试点机构。 此试点工作要求在试点范围内不再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全面实施科技成果评价(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除外)。 明确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可用于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科技奖励的佐证材料,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有效使用。
第六阶段(2016年至今):2016年6月23日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 这也意味着,我国正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新型科技成果评价将由市场“唱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