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改革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几次关于鉴定制度的改革,对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如对保证科技成果质量、肯定科技人员的成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它始终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
(1)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要求,主要是因为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和主体已发生变化。 目前,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竞争性领域的科技开发、科研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也逐步向企业集中。 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不再只是政府的各类科技计划,企业自选课题、横向课题的数量增多;而原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鉴定范围以政府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为主,外加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这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同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推行,以及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正逐渐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科技活动由企业自行决定,这包括科技成果的质量、评价方式、内容、要求和目的等,都应由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 此外,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的目的多样化,既有质量和水平的判别,也有转让、广告宣传、申请贷款等目的。 过分简单、抽象的鉴定结论已不能适应成果评价目的多样化的要求。
(2)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的组织工作由政府的成果管理部门负责。 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科技全局性工作上。 若政府继续承担具体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将不符合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
(3)利益机制的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约束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科研投入和科研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利益机制也随之发生变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作为科研投入的主体,企业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利益不完全一致。 为了保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企业对科技成果的保护意识已相对有所加强,而在对科技成果权的保护上,鉴定只能确保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人身权(主要是领取荣誉证书,在证书上记名)和获奖权(主要是领取奖金)的保护,但并不保护科技成果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因此,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科技成果很容易被人盗用,或者被人在某些问题上稍加改进后占用。 所以,鉴定申请方对公开科技成果核心技术有所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给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带来隐患。 虽然后来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于鉴定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较以往的鉴定办法有了很大程度的加强,但是不够明确,不便于实际操作,因此给鉴定工作带来了更多问题。 如专家的选聘方面,一些鉴定组织在选聘专家时仅按自身的了解来选聘,有的甚至直接在申请单位提出的专家名单中进行圈定。 又如鉴定专家的费用支付,虽然是政府有关的成果管理部门组织和主持鉴定工作,但多数情况下鉴定专家的费用实际是由申请鉴定单位来支付的,不能完全避免鉴定专家受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 此外,鉴定委员会只是临时性组织,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现象。
(5)鉴定办法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力,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信性。 虽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对申请鉴定单位的要求和规定比较具体详细,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缺失,鉴定申请单位提交的某些鉴定依据(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证明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等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严重影响鉴定的可信性。
总而言之,科技成果鉴定具有阶段性意义,而且退出历史舞台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