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冤狱的产生于是便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那么多的冤案、错案使宋慈心中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使命感,多年检验工作的实践,使宋慈清楚地认识到,冤案的造成常常起因于微小的误差;鉴定检验发生的错误,则都来自于检验官阅历经验的浅薄。 这就是说,错案、冤案最主要的是由于检验不足而造成的。 认识到这一点后,他开始博览各朝各代的法医书籍,认真研究了同时代早期著作《内恕录》以及其他一些法医著作。 他字斟句酌,对每一章每一节都认真消化,汲其精华,去其谬误,并结合自己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终于在1247年,用全部心血编成了一部标准的法医著作——《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分为五卷,共五十三项。 它包括了法医学的主要内容,如现场检查、尸体现象、尸体检查以及各种死伤的鉴别,同时涉及了广泛的生理、解剖、病因、病理、诊断、治疗、药物、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和急救等方面的医学知识。
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宋慈写道:“从古至今,在所有案件的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对死刑的判决环节。 而要对犯人判处死刑,最要紧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线索及实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线索和实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检验勘查的手段。 因为人犯是生是死,断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张还是铸成,全都取决于根据检验勘查而下的结论。 这也就是法律中规定的州县审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员必须亲身参与检验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无比谨慎小心才是最正确的啊!近年来,我观察到各地的衙门,却把如此重大的事项交给一些新任官员或是武官去办理,这些官员没有多少经验,便冒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验人员从中欺瞒,衙门中的下级办事人员又从中作奸捣鬼,那么案情的扑朔迷离,仅仅靠审问就是很难弄清楚的。 这中间即使有一些干练的官员,但仅凭着一个脑袋两只眼睛,也是很难把他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的,何况那些远远望着非亲非故的尸体不肯近前、对血腥恶臭避之犹恐不及的官吏们呢!
“我宋慈这个人四任执法官,别的本事没有,唯独在断案上非常认真,必要审理了再审理,不敢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如果发现案情中存在欺诈行为,必然会厉言驳斥加以矫正,决不留情;如果有谜团难以解开,也一定要反复思考找出答案。 我在审理案件中,生怕独断专行、让死者死不瞑目、让罪犯消遥法外。 我常常在想,案狱之所以会出现误判,很多都是缘于细微之处出现的偏差;而勘查验证失误,则是因为办案马虎、经验不足造成的。 鉴于此,我编写了一本《洗冤集录》,给我的同僚们研读,以便他们在审理案子时参照。 这就如同医生学习古代医书处方一样,在诊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够理清脉络,做到有章可循,再对症施药,则没有不见效的。 而就审案来说,其所起的洗清冤屈、还事实于本来面目的结果,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
宋理宗看过此书以后,大加赞赏,下令全国颁行,办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册。 自此,《洗冤集录》便成为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
依宋代制度,提点刑狱司为路级(相当于今天的省)监司,即司法机构之一,各路普遍设置。 最初,提点刑狱司常以文官担任,到南宋时,则普遍代之以武臣,以加强地方政权的弹压能力。 宋慈在广东、江西等地为提点刑狱司期间,深查细访,虽荒僻山野他也是必到。 他所到之处,雪冤禁暴、扶正安良。 所以,宋慈就一直认为要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主要取决于为官者。 他在书中写道:“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这其实也是统治阶级要坚守的执政信念。 他给今人的启示是: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 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此处挑选几点言之:
其一,差文官。 由于武官在行政上远不如文官精通,再遇到奸诈的吏胥,将会使案件变得模糊不清、扑朔迷离,从而难以查究。 如边远小县,实在缺少文官。
其二,事必躬亲。 不得专任吏胥,在北宋时期,主审的御史等官通常不亲临现场,一般都是差使吏胥去办理案件,一副枉自尊大的作派。 他指出,主审官一定要事必躬亲,要求检验官必须仔细审察、判别、监督,以防发生误验、漏验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仅仅在场遥遥相望,甚至做出掩鼻而不屑的样子。 “事必躬亲”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古代版本。
其三,凡是参与检验的官员,都要差使无亲嫌之人,这规定了为官者的回避制度。 这反映了宋慈的稳定思想,事事至公,则天下稳定。 另外,律法规定官员三年一调换,且不可在家乡任职,这对于防止司法活动中亲嫌、故旧、仇隙关系的干扰起到了很好的防范作用。
《洗冤集录》中关于对尸体的初检,尸体检验的管辖、受理、回避、检验时限、检验标准、检验场所、旁证调查、勘验记录都有严格的要求,对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枉法、检验中弄虚作假、有伤风化等行为都有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目的在于保证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他在书中写道,检验官在接到检验公文之后,为防止奸欺,切不可接近官员、秀才、僧道,因为这些官员、秀才、僧道等在地方上有一定势力,上能通官府,下能聚集民众,一旦参与颠倒案情之事,将对探明案情真相极为不利。 除了对尸、伤及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勘验,检验官要重视对现场周围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访问,只有把各方因素综合思量之后,方能获取正确而有效的证据,以使得自己的检验结果得到印证,探明案件真相。 要成为一个合格、出色的检验官,宋慈认为至少要有两个绝招:一为尸、伤等检验的技术;二为综合素质的考量,且后者更为重要。
由于中国古代科学、医学的落后,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手段获取物证,往往单纯依赖口供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所以,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 口供固然重要,但种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存在,虽一直被世人唾弃,但一直屡禁不止。 宋慈却认为命案侦查的重点不在口供,而在于尸体。 命案现场勘验又以尸体检验工作为核心,它是整个命案侦查的起点。 全面、细致、合法、公正地对尸体进行检验,并全面收集有关尸体周边的信息,对查清案件事实,证实作案真凶有着重要的作用。
宋慈认为命案的侦破应当立足于发现尸体的现场,从尸体检验的客观结果出发,不要轻易相信旁证,以防其中有弊。 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也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也可定罪判刑,一切须以证据以根本。 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因此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 尤其对一些尸体的可疑现象要做深入地研究和检验,并且全面收集有关死者的各种信息,以获取查清事实的依据。 而这真相又名目繁多,这就需要不断地深入探讨与研究。
比如在某地发生了一起多人斗殴一案,双方大打出手,场面很是激烈。 一方终于把另一方打得落荒而逃,参与斗殴的人也就纷纷散开了。 散后,有的人去近处江河、池塘边清洗头上、脸上的血迹,或因口渴取水喝,但是,因为刚刚打过架,身体还很疲劳。 这个时候,就会有因酒醉相打后头昏目旋,来到河水就一失足落水而淹死的。 由于落水时还是活着的,因此尸体的肚腹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检验官检验的结果也只得是落水淹死。 虽然尸体上分明有殴打伤痕的存在,但是,万万不可将此殴打伤痕再定作致命原因,只一一记录在验尸状上就可以了,此类案件就只定性为落水致命,这是最为简捷的办案方法。 因为所验得的打伤,虽然处在要害地方,但还不是其真正致死的原因。 曾经就有位检验官因为看到死者头上的伤痕,便定作是因为打伤后才导致昏迷,昏迷中倒在水中然后致死的。 最后他竟将打伤的地方当成了致命所在,以致逮捕打人者定为罪人,打人者定然不服,案子一审再审,难以定夺。 更有打架打的分散后,走到高处失足跌下的。 这就要求检验官只要验看失脚处地势的高下、扑伤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还必须查问曾经看到打架分散的见证人。
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原因在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系重大,宋慈强调检验中一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 这就需要详细观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节,尸体伤痕的长短,能合乎什么器物大小,仔细斟酌,定无差误。
在南方,还有一些平民百姓因为与他人的利益之争,便自己了断性命试图诬赖以泄私愤。 他们自我了断的办法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先用榉树皮在身上按摩出一种伤痕,死后就像是用他物打伤的样子一样。 可是,这在检验官来说,就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那么,这要怎样来辨验呢?宋慈说:“如果看到死者伤痕里面是深黑色的,四边青赤色,分散开来成一片痕瘢,轻按下又没有浮肿的,就是生前用榉树皮摩擦成的。 这是由于人活着血脉流行,与榉树皮相辅而成痕的缘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损处虚肿,那就不是榉树皮摩擦成的了)。 如果是死后用榉树皮摩擦的,就苦于没有扩散远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下去皮肤不坚硬的,这样的伤痕就是死后摩擦出来的了。 这是由于人死以后,血脉不行,致使榉树皮不能发挥效用的缘故。 ”
有一个人在深池中淹死了,很长时间都没有被人发现。 后来,尸体被一个打鱼的人发现了,报了官。 检验官来到现场,看见死者的皮肉都没有了,只有髑髅和骸骨还在,尸体显然已经无法辨认,检验官悻悻而归。 县官屡次派人检验,竟然没有一个人肯来,因为大家都知道尸体已经腐烂到那种程度,根本检验不出什么结果来,徒劳无功罢了。 就这样,县官督促了十几人,都没人应承此案。 这时,有一位官员站了出来,说他愿意承当此案的检验工作。 那位官员当即来到现场,进行就地验骨。 他首先检查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伤害痕迹。 于是取来髑髅加以净洗,用干净的水瓶斟水细细从脑门穴灌入,看有没有细泥沙屑自鼻窍中流出,以此来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 这是因为生前溺水死,就会因鼻孔吸气,吸入泥沙,死后入水的便没有。 结果一查,确认此人是不慎失足落水而死,此案便终于结案了。
又如在一条路上,一前一后走着甲乙二人,乙随身背着一个很大的包裹。 临近中午吃饭的时候,甲取包裹里的干粮,乙无意间看到甲的包裹里有很多银两,见财起意,他就想把这些银两都占为己有。 于是,他向甲套近乎,招呼甲一道走。 一路上也有说有笑的,当走到一条小河时,河面很窄河水也很浅,乙和甲就踩着河面上的石头,一步一步地过河。 当走到河水中央的时候,走在后面的乙突然捉住甲,猛地按到水中,甲拼命挣扎,乙便使出全身的力气按住甲的头,只一会功夫,甲便被活活淹死。 有路人发现甲的尸体,就报了官。 检验官来到现场一检查,身体的上上下下,哪里都没有伤痕。 宋慈针对这个案子说:“这自然是没有伤痕的,那么怎样检验呢?这就先要验看尸身,大小十指指甲如果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胀,这就是甲被乙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 要审问查明乙作案时的原始情节,要有赃证加以验证,就会万无一失。 ”但是,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气绝身死。 这也是没有伤痕而死亡的一种情况。 如果尸体周身没有伤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脸的一边有些像肿的样子,这多是被人用东西搭在口鼻上捂死。 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死,不见痕迹,更要看脖子上的肉硬就是。 务必要看手脚上有没有被捆绑的痕迹;舌头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迹;大小便二处恐怕有被脚踏肿的痕迹。 如果没有这一类情况,方才可以看嘴里有没有涎唾,喉咙中肿与不肿。 如果有口涎及喉肿现象,恐怕是患缠喉疯而死的,应当详细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来有窥伺图谋,事迹分明,又已招认伏罪,才可以检出。 如果没有什么形迹,就恐怕是酒醉后突然死亡的。
曾经有一个乡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邻人的儿子携带锄头一起去开山种粟。 可是,过了两天两夜,外甥和邻人的儿子也没有回来。 乡民非常担心,就上山去看个究竟。 到山上后,竟然发现两个人都死在山上了。 他惊惶失措,急忙报告到官府,经查死者衣服都还在,就发出公文请官验尸。 验官到达地头,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后脖颈骨被砍断,头部和面部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屋外的,众人说是先被杀伤而死的;在屋内的,众人说是自杀而死的。 官府但以两尸各有伤痕,别无财物,定作两相并杀而死。 一验官在仔细观察了现场后,说:“如果拿一般情况来推度案情,作为两相并杀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内尸上的右脑后刀痕很可怀疑,哪有自己拿刀从脑后自杀的呢?手不方便啊。 ”果然,没隔几天,就捕获到了真正的杀人凶手,此案告破。 如果不是这位检验官的细心推断,那么两个被害人的冤仇就要永无归宿了!因此,宋慈认为:办案贵在精细专心,不可疏忽差错。
有位验官验一个被杀在路旁的尸体,起初怀疑是被强盗杀死的,等到检查完全身,发现衣物全在,身上被镰刀砍伤了十多处。 检验官说:“强盗要杀人只为取财,现在财物在而伤痕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左右退下,传唤死者的妻子来问道:“你丈夫平日跟什么人冤仇最深?”回答说:“我丈夫向来与人没有冤仇。 只是近日有某甲前来借债,没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语,但说不上是冤仇深的。 ”检验官默记下了某甲的住处,随后派人分头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数拿出来,立即呈交验看,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将予追究查办!”不一会儿,居民送到了镰刀七八十柄,按顺序陈列在地上。 当时正值盛暑天气,内有镰刀一张,苍绳飞集其上。 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忽有一人出来承当,原来就是那个借债未遂而去的人。 当即逮捕审问,那人百般抵赖,不肯认罪。 检验官指着镰刀叫他自己看,对他说:“众人的镰刀上都没有苍蝇。 现在你杀人留下的血腥气仍在,所以才导致苍蝇聚集在你的镰刀上。 在事实面前,你难道能隐瞒得了吗?”左右围观的人都为之失声叹服,那个杀人的人面对铁证如山,也不得不叩头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广西地方有凶徒谋害死了一个小童工,并夺去了他所携带的财物。 到案发的时候,距离行凶时间已经很长了。 但囚犯已经招认:“劫夺完毕,把人推入水中。 ”经县尉司打捞,也在河下流涝到了尸体。 但尸体肉已烂尽,只留下了骸骨,已经无法辨认了。 官府怀疑打捞上来的尸体或许和本案中的尸体只是一种偶合,所以不敢决断处理。 后来县官翻阅案卷,看到最初体究官交到的一份死者的哥哥所作的供述,说其弟本是一个龟胸而矮小的人。 于是县官即派检验前往进行复验,结果尸骸的胸骨果然是这样,这才敢把此案结案,把囚犯定刑。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 如用红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把一具尸骨洗净,用细麻绳串好,按次序摆放到竹席之上。 挖出一个长五尺、宽三尺、深二尺的地窖,里面堆放柴炭,将地窖四壁烧红,除去炭火,泼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乘着地窖里升起的热气,把尸骨抬放到地窖中去,然后盖上草垫,等到大约一个时辰以后,再取出尸骨,放在明亮处,迎着太阳撑开一把红油伞,来进行尸骨检验。 如果尸骨上有被打处,就会看到有红色微荫,就是骨断处连接两头的骨头各有晕色出现。 再以有痕骨迎着日光验看,如果是红色就一定是生前被打过,骨上如果没有血晕,即便有损伤也是死后的伤痕。 这样,死者生前的死因也就在红油伞下全部展现了出来。
此种验尸方法是非常科学的,因为尸骨是不透明的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的。 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 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作者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在检验妇女的尸体方面,宋慈说:“查看不到有伤损的地方,一定要验看阴门,因为恐怕会有人从这里插刀进入腹内。 刀痕离皮肤浅的,便肚脐上下微有血晕出现,深的便没有。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单身谋生的妇人身上。 ”
宋慈研究自残还有很多心得,他在《洗冤集录》中记载了很多关于辨认自残的方法。 为后代从事司法工作的官员提到了理论依据。 比如在民间流传的“知州巧断自残”的故事,就是其中之一。
古代在山西养蚕的人很多,家里要是养蚕,一定要种桑树。 有个老者姓王,家里有三亩桑田。 一天,老王正在采桑叶,突然发现一个小偷在桑园偷桑叶。 老王大喊一声就和这个小偷打成了一团。 这时,小偷拿出一把镰刀冲着老王就砍了过来,他没想到老王竟然会几下拳脚功夫,老王两下就把小偷打倒在地,并把镰刀抢了过来,随后,老王揪着小偷去见官。 在去县衙的路上,这个小偷见跑不了,就趁老王不注意,一把将镰刀抢过来,猛地在自己右胳膊上砍了一道伤口。
到了县衙,老王状告小偷偷他家桑叶,被他抓伤后自伤右臂,小偷却反咬一口,说右胳膊上的刀伤是被老王给砍的。 县官走到堂下,看了老王一眼没说话,又看了看小偷的伤口,冷笑了一声,回到座位上,对小偷说:“你还没吃饭吧,走,我请你去吃饭。 ”说完领着小偷到后堂摆下酒席,县官和小偷坐下,把老王晾在一边,老王心里感到冤屈,小偷却特别高兴。 拿起筷子就夹菜,这时,只见县官哈哈大笑。
县官把小偷笑懵了,“有什么不对吗?”小偷忙问。 县官不慌不忙地说:“你左手拿筷子,那你右臂上的伤必须是你自己砍的。 快从实招来吧。 ”小偷不服,说:“虽然我是左撇子,那也不能证明伤是我自己砍的呀。 ”县官说:“你的伤口自己会说话。 根据力学的原理,刀入肉内,先入的那口深,划到后面刀口变浅。 如果是被外人砍伤,刀口里深外浅;如果是自残,刀口里浅外深。 而你的伤口正是里浅外深,显然是你自己砍的。 ”小偷听完,无话可说了。
精炼平实的《洗冤集录》,化腐朽为神奇,演化出了很多不可思议的古代刑侦手段。 在某个已经火焚的现场,要找到杀人凶手曾经作案的证据,可以将被害人伏尸的地方打扫干净,先用酽米醋浇泼,然后用酒浇泼,土质地面上很快就会显现被害人流淌过的血迹。 一个人死于意外还是他杀,在检官的抽丝剥茧中会冲破重重迷雾,而《洗冤集录》就是检官手中的武器。
宋慈在书中还介绍了一种刑侦手段,利用昆虫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显示了相当的破案水平。 宋慈还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 入宋以后,以印刷术、火药和指南针的应用与发明为标志,科学技术包括医学有了巨大的飞跃,医学分科更加细密,如针灸、妇科、小儿科、外科(古称疡科)都成为独立的科目,官府和私人修纂各类诊方、药典等本草类著作亦蔚为大观。
在《洗冤集录》中的“救死方”中,列举了很多应急抢救的方法,如:惊吓致死的,用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暴死、堕跌、撞倒鬼魇死的,如果尸身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丸灌入口中,如能下喉去,可以复活;比如一个人吃下断肠草之类的毒药,可以给他灌下粪汁解毒;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的人工呼吸法,几乎没有差别。 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这种专业常识直到今天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有关人员必须牢记在心的东西,在关键时刻能够起到救人一命的作用。 宋慈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在《洗冤集录》中,宋慈反复强调以民命为重、人命重于天的理念,促成了有关人员用证据说话、用证据量刑的行为方式。 事实证明,这是一种科学真理之外的宗教真理,也是《洗冤集录》留给后人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至于《洗冤集录》救了多少无辜性命,已经无法统计。
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传阅全国。 因而《洗冤集录》自十三世纪问世以来,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几乎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的有关法律。 七百五十多年来,此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洗冤集录》不仅是我国,还是世界法医学史上最优秀的文化遗产之一,它就如同美丽的宋代青花瓷器,折射出法律文明的辉煌历史,让后人感慨不已。 早在明朝初年,它首先传入朝鲜,三百余年间,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 之后在德川幕府时代(1603—1867年)经朝鲜传入日本,在短短的十年间六次再版,影响极大。 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失传。 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录》;此处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二卷本。 鸦片战争后,它又被西文学者翻译介绍到荷、德、法、英等四国,影响欧洲国家。 本世纪五十年代,前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