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的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特有的词汇,国际上并没有科技成果转化这一说法,多使用“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或“技术创新(Technology innovation)”等表述。 “技术转移”明确表示“科研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转移”这一本质内涵。
科技成果转化始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科技基础、工业基础都很薄弱,因此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由国家制订科研和产品开发计划,即国家研发什么,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产品怎样定价,产品如何分配,都是按照事先制订的计划进行的。 国家给科技机构分配经费,并主导科技机构的研究课题。 公有制企业如果有产品研发需求,也可以上报给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政府审批通过后再制定研究课题下达给科研院所。 最终研究课题完成后,政府再将研究成果转回企业。 可以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通过政府这一主体主导实现的。 这一模式在当时特定的年代背景下,有利于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重点领域建设上,奠定了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的工业基础和科技基础。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的弊端也逐渐凸显。 科研机构与企业缺乏直接的联系,所有的需求、研发均要通过政府部门的调配,随着传递部门链条的拉长,生产需求与科研计划间很难实现精准匹配,科研与生产严重脱离,科技不能很好地为经济服务,呈现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局面。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进行科技体制改革。 国家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 2015年9月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通道,最大程度地激发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的巨大潜能”为目标,要求“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深入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又比如说,科技成果评价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环节,过去一直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2016年6月,我国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方式由强制行政审批,过渡到由行业组织和中介结构自律管理,政府完全放手,不再将科技成果鉴定纳入行政审批工作,完全由专业评价机构执行。 这是我国探索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一大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