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
美国实验动物的管理主要采用国家立法,政府和民间双重渠道予以管理。
主要有:
①《动物福利法》:1966年通过,1970、1976、1985、1990年先后做过四次修订。 此法规定了各种动物的设施、饲育标准、护理要求与运输要求,并对动物的运输、采购、销售、收容和处置进行管理。 动物福利法的管理权力归于美国农业部(USDA),由其下属的动植物检疫局(APHIS)负责实施和管理。
②《实验动物饲养管理和使用指南》:1963年由美国国家健康卫生研究院(NIH)出版,1965、1968、1972、1978、1985和1996年六次修订。 本指南的内容包括研究机构的政策和职责,动物的环境、饲养和管理,兽医护理和总体布局。
③《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1978年12月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颁布,用于新药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法规,即所谓的GLP规范,规范要求向FDA报送材料时必须保证资料的质量和资料的完整性。 GLP对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试验运行、记录和报告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对具体操作要求制定标准操作规程(SOP)。 荷兰、瑞士、瑞典、加拿大、意大利、前联邦德国、英国、日本、欧洲共同市场等也颁布了各自的GLP规范。
(2)日本主要有:
①《动物保护及管理法》(1973);
②《实验动物饲养管理法》(1980)。
(3)英国主要有:
①《防止虐待动物法》(1876);
②《动物保护法》(1911);
③《动物使用保护(麻醉)法》(1951、1961);
④《善待动物法》(1962);
⑤《医学法》(1968)。
(4)加拿大主要有:
①《研究用动物法》(1971);
②《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指南》(1980)。
(5)澳大利亚主要有:
《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法》(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