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节目赞助合同 赞助和特约赞助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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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双方本着互为诚信、平等合作的原则,以“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特约赞助权”为标的,经深入沟通,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协议:
一、 冠名赞助权获得:
甲方获得“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 xx行业唯一特约赞 助权
赞助金额:人民币280万元
二、 赞助内容:
“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定于2003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在北京龙泉越野赛车场举行,比赛日为2003年11月2日;
乙方提供以下服务,作为特约赞助权的赞助回报:
赛前部分:
1、企业获得本次“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之特约赞助权,以“2003全国首届汽车越野锦标赛总决赛”特约赞助企业的身份享有使用该称号于自身推广宣传的权力;
2、特约赞助企业成为本次赛事的特约赞助单位,派出代表以联合承办单位的名义参与所有相关此次赛事活动的宣传中;
3、特约赞助企业获得tom、新浪等网站赛事相关专题报道;
4、特约赞助企业派遣代表作为本次赛事活动组委会成员,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现场布臵企业广告横幅,发放企业宣传资料。企业代表享有主席台发言权。全国范围内超过60家媒体到场参与并播发本次新闻发布会信息;
5、所有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电台媒体对赛事各站新闻发布会、分站赛比
赛的相关报道内容均将宣传扩大比赛影响,总决赛的相关报道伴随出现特约赞助企业名称;
赛中部分:
1、赛事举办现场布臵企业广告横幅,发放企业宣传资料。企业代表享有主席台发言权。全国范围内超过60家媒体到场参与并播发本次赛事信息;
2、特约赞助企业获得众多现场广告形式回报(现场广告回报列表中详细说明) 比赛现场广告回报列表:
3、特约赞助企业获得3个“2003年中国汽车越野文化展览会”标准单位; 4、特约赞助企业代表获邀参加“2003中国汽车越野文化论坛”并安排重要发言
赛后部分:
1、特约赞助企业免费获赠本次赛事活动极品纪念品10套;
2、特约赞助企业免费获赠本次赛事活动精装纪念册(并赛事dvd)100套。
三、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一周内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50%; 2、10月1日前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90%;
3、赛事结束一周内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四、 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能如约付款,则法律认定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
未支付款项每天1%的费用作为滞纳金以补偿自身所受的经济损失,直至甲方按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关的款项;
2、 如乙方未能如约给予甲方以相关赞助回报,则法律认定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落实,如最后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执行的,甲方可根据市场公认的成本从赞助金额中扣除相关费用。
五、 保密条款:
1. 未经双方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六、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
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
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
履行,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 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扫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
法律。
八、 其它事宜:
1、
2、
甲方: 乙方:广州市天进广告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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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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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栏目特约赞助合同 [篇2]
甲方:长治市曼彻广告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都市点歌汇》栏目是由长治市曼彻广告有限公司独家策划运营,与长治电视台都市频道联合推出的电视点歌栏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就《都市点歌汇》栏目组点歌业务的开展,建立合作关系,经协商签订如下合作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协议中各项条款。
一、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10天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二、甲方(长治市曼彻广告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合作方式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特约播映,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服务,甲乙双方合作开展“都市点歌汇”音乐点歌栏目的特约播映。
三、双方承担的责任
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长治市曼彻广告有限公司)在特约播映过程中为乙方提供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服务。宣传和服务的种类由双方根据赞助金额的数量情况,本着“合作互惠共赢”的原则进行协商。主要宣传方式或宣传载体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下列方式中进行共同选择:
甲方责任
1.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在都市点歌汇栏目中的栏目片头、片尾做企业广告形象宣传。
2.甲方都市点歌汇栏目中结尾体现(_________________)标识体现。
3.播出时间由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向乙方宣传符合技术标准的成品广告片。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30000rmb¥ ;(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30000___rmb¥ ;(人民币叁万元整);
五、免责条款
1、双方应对自己所提供的宣传信息、广告内容等的真实性和版权等负责,因真实性和版权等问题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宣传信息和广告内容的提供方承担。
2、因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的责任,双方互不承担。
3、在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下(如自然灾害、停电、设备损害及政府重要会议转播)未能及时播出的,栏目组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播出。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和特约播映资金而导致甲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已支付的部分特约播映费不予退还(不可抗力或疫情除外)。
2、本协议仅针对《都市点歌汇》栏目组点歌服务,如出现漏播、迟播现象、由甲方负责对乙方续播道歉或双方协商退还客户部分广告费用。
七、协议生效与终止
1、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以独家冠名为主,双方在合作的同时,甲方不可与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此栏目的冠名合作。
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为执行期限。
4、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协议,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一式俩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6、本协议期满时,双方应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的条件。
7、活动中如发生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服务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 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冠名商(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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