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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篇一
被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请求事项:
l、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8年3月9日至20xx年6月30日经济补偿金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6500ⅹ50%)元,合计9750元;
2、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7月至合同解除时止两年的星期天加班费7384,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153元,合计8537元;
3、裁决被诉人支付超时工作的夜班保安工资30000元;
4、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入职以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5、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1998年3月9日入职被诉方,被诉人原为国有企业,公司名称为广州市花猫糖烟酒副食品公司,20xx年后改制为全员持股的非公有制企业,公司改名为广州市千佳糖烟酒副食品有限公司。从1998年起,申诉人与公司每年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的劳动合同一份,6年共6份。每年签约的时间分别是:1998年6月2日、1999年7月2日、20xx年7月26日、20xx年7月17日、20xx年7月31日、20xx年8月25日。签约的时间以及合同的相关内容见证据一(协议书6份),约定月工资900元,实际支付工资为1000元见证据二(申诉人的工资存折)。合同约定后,申诉人夜以继日的为被诉人工作,工作时间从每天的上午八时至下午五时,其余为值班时间。签约后,申诉人白天的上班时间坚守岗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即买菜、做饭、打扫公司办公室卫生、门前三包、公司白天保安、信报收发等工作。晚上在公司值班,守护公司财产和文件的安全。从入职的1998年3月9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申诉人没有请过事假,没有请过病假,长年累月夜以继日地在被诉人处干活,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事务干活,没有任何怨言。但是,20xx年6月28日11时左右,被诉人人事保卫部负责人吴小莲口头突然通知申诉人工作到6月30日止,7月1日离开 公司。因合同期未到,申诉人第二天找了吴某,并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后来吴因工作忙,没有对解除合同的事情出解释。申诉人后来又找了被诉人总经理马小姐,因已无协商余地,在申诉人的再三要求下,麦才以书面形式书写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亲笔“通知”一份。“通知”全文如下:“通知因我公司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太多,所以减员,真对不起。千佳20xx年7月1日”(见证据三)申诉人只好于20xx年7月1日10时前离开了公司。但是,事后该公司立即雇请两名员工承担申诉人原来一个人干的活。至此,申诉人终于发现,被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的合同还有其他的目的。同时也可以说明,申诉人原来的工作是严重超量的,是应该由两个人来完成才是合法合理的,申诉人有理由获得两份工资。但令人遗憾的是,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已经6年,除了开始领取过加班工资以外,最近四年竟然从来没有领过加班工资,更没有领过超时超负荷工作的另外份额的工资,被诉人解除合同的决绝以及对员工权利的漠视,无疑更让申诉人感到无比的伤感。6年来,申诉人事实上总共星期日加班301天(计算方法为(365天-10天法定节假日-20天合同约定休假日)÷7×1×6+(30天×3+22天-3法定节假日-10合同约定休假日)÷7×1);法定节假日加班60天(6年×10天/年)。而且只要申诉人上班,那么,晚上申诉人又变成被诉人夜间值班的员工。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所签订的劳动<协议书>除了约定早8晚五的厨房工作以及办公楼的卫生清洁工作以外,还要求申诉人夜间值班,劳动时间的约定已然达到全天的24小时,而且,值班的工作并不简单,因为,合同约定申诉人还必须对公司的财产失窃负赔偿责任的。因此,合同有关劳动内容和劳动时间的约定,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相违背,侵害了申诉人法定权利,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但是,该约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有效,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劳动协议的其他条款是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现被申诉人提前解除与申诉人缔结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不充分,依法应该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5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250元;支付申诉人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两年96个星期天的加班工资7384元(1000÷26×96×20xx),同一时间段节假日加班工资1153元(1000÷26×10×300%);被诉人在6年多的时间里,利用<协议书>的非法约定从申诉人身上所榨取的夜班利益也应该退还或补偿。因为,夜班的约定是违法的,同时也是无效的约定。因此,被诉人利用非法合同条款从申诉人身体力行中获得的63个月的员工劳务利益,也就成为了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损失问题,申诉人决定只要求按照广州市保安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请求裁令被诉人补偿性地支付30000元;另外,依照<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规的规定,被诉人还有替申诉人按照实际的月工资补交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在此也请求裁令被诉人给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篇二
1、 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机补贴在内工资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341.40元;
3、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的工资2758.64元;
5、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 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共计人民币29564.27元。
申请人【】女士于20xx年7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国际贸易部经理职位。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月工资15,000元,手机通讯补贴为500元/月。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公司要求办理了交接公司文件、电子文档等相关手续离开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请人除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28日至20xx年8月5日工资4,500元、100元手机通讯补贴[d3] 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资报酬及手机补贴,并且公司一直未依法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已经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申请人于20xx年7月17日到岗开始工作,月工资为15,000元,按照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资,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20xx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资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拖欠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0元,每月21.75个工作日为标准,申请人日工资为689.66元,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计13个工作日工资合计8965.58元,另外,根据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每月支付申请人手机通讯补贴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请人仍然拖欠申请人手机费通讯补贴400元。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包括通讯补贴在内总额为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40元。
3、累计平时加班为36.5小时,休息日加班为一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申请人为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月21.75个工作日,月工资15,000元,则申请人的小时工资为86.21元,所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为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申请人20xx年7月17日到岗,被申请人应该在20xx年8月16日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截止20xx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及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工资2758.64元。
5、根据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以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的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任何单位不得少缴、不缴、拒缴。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篇三
申请人:王强王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
被申请人:王强王强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法定代表: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
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9月8日到20xx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xx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和20xx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年终奖2750元。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那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xx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xx—09—08日到20xx—10—09日工资计20xx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xx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至20xx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此致
敬礼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王强王强
(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篇四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市____县_____镇_____村____组____号。
代理人:_______,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诉xx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诉,现提出撤诉请求。
撤诉理由:因申诉人和被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此申请庭前撤诉。恳请贵委批准!
此致!
___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申诉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
劳动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篇五
申(被)请人:
姓 名:张某 性别:女 国 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1111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 话12345678 邮 编xxxx0x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 话23456789 邮 编xxxx0x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xxx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xxxx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xxx年8月15日至xxxx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xxxx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xxxx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xxxx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xxxx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xxxx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xxxx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xxxx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xxxx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名称: 张某 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邮政编码: xxxx00 邮政编码: xxxx00
某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张某 (签名或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电子版篇六
申诉人:xx,男,汉族,198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四川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20xx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2000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致20xx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xx应聘到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20xx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20xx年3月xx被四川xx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20xx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成都第一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by/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xx年6月8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劳鉴字[20xx]2457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20xx年5月3日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xx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xx年7月26日
附:1、副本2份;2、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