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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篇一
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改决定分别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详细情况如下:
伪造证明材料者两年内不得报考。第八条第一款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纳入违纪范围,将给予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第一道程序进行严格把关,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组织作弊、替考者终身不得报考。第九条第一款对“对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以下条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该条款加强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衔接配套。第二款也增加了部分内容:“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个人信息不容泄露。第十二条将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提供、泄漏应试人员有关情况、数据”的违纪行为纳入处理范围,旨在加强对应试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从源头遏止司法考试引起的电信诈骗现象。
建立考生诚信档案。第十九条增加“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司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条款。明确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及信息披露机制,引导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参加司法考试,除身份证、准考证及黑色钢笔或水笔、2b铅笔、橡皮等必备物品外,有些东西是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纸质物品;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
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另外,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实行司法考试“裸考”制度,如山西、海南、广东、广西、云南等。考试“裸考”制度是指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外,其他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各考场统一配备了电子钟,考生自备的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各考场统一免费供应矿泉水,考生自备的饮用水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解读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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