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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工程造价评审篇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经县财政局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进入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为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财政局对中介机构按“择优进库、公平竞争、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一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组建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县财政局每三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重新择优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执业资质,且有从事大中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的相关业绩。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政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评审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机构核对签收评审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抽签产生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预算编制业务委托方;
(二)上一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次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三)一个中介机构每次原则上只有一轮中签机会,但中签的项目送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可继续参加抽签;
每一次抽签,中介机构联系人没有参加或没有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的,视同弃权;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县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九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初步审查后报送县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与评审中心;
(二)经审核同意的,评审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三)评审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审,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初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的评审报告由评审中心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报评审中心备案。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同一工程项目的编制业务委托和审核业务委托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并确保审核人员与项目无利害关系,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接收评审资料后应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并制定包括评审内容、方法、时间的评审计划,报评审中心审核。参加评审的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资格,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及全国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五)中介机构应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和指导。评审中心有权指派专人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建设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审等)必须在评审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七)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并要求盖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八)评审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基本完整项目资料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算初审,特殊应急项目应服从评审中心计划要求:
序号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评审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2 500-2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3 2000-5000万元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20天(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评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评审中心将酌情做出答复和处理;
(十)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应由评审中心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一并参加;
(十一)各类项目预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于项目评审报告发出5个工作日后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限、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予以淘汰;
年度排名处于前列的,评审中心给予优先安排评审项目。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五)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取消入库资格、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评审中心对入库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入库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如发现资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81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价服〔2009〕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40%计算支付;
(二)核减额收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20%计算支付;
预算评审核减金额500—1000万元(含)内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5%计算支付;
预算评审核减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标准收费的10%计算支付;
(三)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四)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五)预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包含基本服务费和核减额收费,实行保底和封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预算项目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内,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万元,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技术性复杂的在上述下浮比例基础上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限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算项目初审结论与评审中心复核审定结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3%,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20%,复核偏差率高于5%,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5%,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政评审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评审服务费须经过评审中心审核,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根据评审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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