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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认识篇一
第六,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这是关于行政许可监督原则的规定。
这是行政许可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乱许可”和“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外部监督提出的明确要求。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工作机构为法制机构,其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本身的监督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既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权力,也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责任。通过监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才有可能实现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目标。
四、 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之弊端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乡政府、县政府都在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文件也在设行政许可,有些行政许可甚至没有任何依据,这种状况的存在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合理、不规范。政府仍习惯用行政审批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不少行政许可的事项是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项,或者属于应当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后监督解决的事项。具体表现为:其一,对市场主体的前置性许可过多。其二,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行政审批太泛。比如,对自行车、眼镜生产以及对安全帽、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的管理等,本来应当通过监督检查以确保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规定质量,但实际上却大量使用行政许可,可是,靠这些事物的行政审批也并没有解决质量问题。其三,对资格、资质的行政审批太滥。对从事一些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规定许可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从事一些技术性要求较低或者根据约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职业,完全不需要也不必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批,如对保姆的资格审批,对文秘的资格审批等。即使有些职业的从业资格、资质需要经过一定的权威机构的认定,也可以通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来办,不一定都要由行政机关审批。
3、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在某省,办一个批发市场需要经过112道审批;在某市,出租车运营需要有26个证;在某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需要到13个政府部门办理34项行政审批,提交220类审批材料,依法办完全部审批项目,最长需要154天。申请人申请一项行政许可跑同一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的情况比比皆是。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往往对行政机关办理时间没有明确要求,“一拖了之”的现象普遍存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公开、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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