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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职考试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为犯罪行为,具体法条主要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警示教育宣传片》(点击观看)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2017年3月30日,安徽省教育考试院通报了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作弊事件的处理结果。据通报,2017年3月19日,在该省举行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素质统一测试中,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均系包集中学高三学生,涉嫌组织考试作弊;其中包某某创建qq群用于考试作弊,孙某某携带手机拍摄试卷并上传,张某某负责做答并将答案上传。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进入司法程序;怀远县教体局已对孙某某所在考场的三名监考教师进行问责,均给予了警告处分,并禁止参加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2】2016年10月30日,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莆田某考点的监考老师在例行核查考生身份时,发现一名考生的样貌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不大一致,有极大的替考嫌疑,便向警方报案。经警方调查,准妈妈邹某想通过成人高考提升学历,但又因怀孕身体不适无法赴考,便请闺蜜尤某、郑某、张某帮忙替考。邹某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莆田警方也依照相关法律对其处予刑事拘留。2017年5月,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替考”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邹某先后让其闺蜜郑某、张某、尤某代替其参加2016年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法院当庭宣判,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尤某、郑某、张某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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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职考试篇二
各位考生:
2019年福建省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简称“高职招考”)将于2019年1月5日-6日进行。为确保2019年高职招考顺利进行,现特别提醒如下:
1.考生须于2019年1月2日-4日到报名确认点领取本人准考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领取《考生手册》并仔细阅读,特别是要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刑法修正案(九)》等内容,避免违规违法。
2.每科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开始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考生须出示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请提前准备并妥善保管),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建议考生不要携带(穿戴)有金属的物品(衣物)。
3.进入考场时,考生应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不得携带任何文字资料、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电子存储设备以及其它无线电通讯工具等考试违禁物品。
4.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场科目考试。交卷出考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5.严格按试题要求填涂或作答。考生须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
6.考试时间以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为准。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否则按违规论处。
7.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8.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要心存侥幸,不要参与作弊。不要相信能买到“真试题”“真答案”,避免上当受骗。
考生朋友们,高职招考不仅是一场选拔性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竞赛,请珍惜个人名誉,遵守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争当诚信考生、守法公民。衷心祝愿你们在2019年高职招考中取得理想成绩!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