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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篇一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
3.发票管理行为
发售、收缴、代开发票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财务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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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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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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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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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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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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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的情形。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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