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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建设局电话篇一
为帮助大家了解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资料移交。市质安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将质量监督档案、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局建管科备案、归档,局建管科在备案登记台账上登记签收。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备案申请。
(四)资料初审。局行政许可办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字,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将资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备案审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表留一份存档,其余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审批跟踪表》上签署意见,资料返回局行政许可办,并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由建管科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备案资料交付。完成备案的,局行政许可办2个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将4份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交建设单位,其余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2),包括附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湘质监统编施2015-1)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8);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湘质监统编分户2015-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9)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10);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正本)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批复)。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除提交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认定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市质安处核查认可签字盖章);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协议。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除备案机关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余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第七条 市质安处在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交局执法支队查处。局执法支队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巡查,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同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并抄送局建管科、市质安处。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质安处应及时在《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局建管科每周不少于一次查阅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局执法支队跟踪督办并依法查处。
第九条 局建管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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