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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非全日制博士招生篇一
一、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为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研究生。在派出之前,一般应完成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
(三)申请者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tofel或gre或ielts)成绩应达到规定要求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或是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五年内曾在同语种国家留学或工作一年以上。
(四)身心健康。
二、中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确定
(一)海外联合培养单位主要应为:
1.列入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项目指南中的单位
2.与我校有友好关系的单位;
3.与我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单位;
4.其它具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及先进实验条件的单位。
(二)中外双方应有共同或相近的研究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且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三、联合培养方式及协议
(一)联合培养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课程学习为主或科学研究为主两种方式。
(二)拟进行合作的单位或导师应与外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文各一份)。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境外学习或科研内容、外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须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要求、答辩和授予学位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
四、海外期限及资助额度
(一)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成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学校将优先纳入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计划。学校中外联合培养的资助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三)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派出的资助额度按其有
关规定执行(2006年标准:欧洲约为1050欧元/月,美洲约为1000美元/月)。
(四)山东大学中外联合培养计划研究生的培养费、国际旅费及海外生活费由学校、导师和海外合作方共同负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博士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硕士生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金。
对于导师或校外导师提供资助者,学校将优先资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二)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由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导师应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内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科研、教学条件和水平,外方合作导师的情况,资助研究生的数量,申请资助额度、导师配套经费和合作方提供的科研条件及资助额度。
(四)研究生个人向导师提出申请,经导师组选拔,由导师或亲属担保,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研
究生用表)》报研究生院审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五)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指导教师用表)》;
2.中外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中、外文);
3.国内导师推荐信;
4.海外导师邀请信(中、外文);
5.《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申请表(研究生用表)》。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的申请时间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山东大学研究生中外联合培养基金的申请、审批工作分别在每年的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平时将随时受理。
六、派出及管理
(一)确定被资助的研究生须按海外合作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合作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计划。逾期无故未派出者,联合培养资格将自动取消。
(二)研究生在海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学校承认研究生在中外联合培养单位所修课程学分,但须出具对方成绩管理部门的证明。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或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研究生在结束海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应对期间的学习、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外方合作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写出书面评语。研究生回国后须携带上述材料及护照、机票等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
(四)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学校一般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限期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五)研究生因故提前回国,须将按实际在外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七、中外联合培养计划研究生在派出前,应提交按期回国保证书,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保证书应就回国时间、违约赔偿资助金等作出规定。研究生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按期回国保证书的规定赔偿全部资助金。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非全日制博士招生篇二
附件9:
兰州大学实施“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暂行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拓展优秀师资来源渠道,提升教师队伍的学历和学位水平,优化教师的学缘结构,提高教师的对外交流能力,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学校决定继续实施“兰州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内容
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规划,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研究生和本科生,由我校与发达国家(地区)著名高校通过校际交流关系联合培养,攻读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校工作。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二)勤奋学习,热爱教学科研工作,并已经表现出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外语能力好,考取了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标准的外语成绩或达到相应水平。
(四)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1年以上全额资助留学资格的,优先推荐。
三、选派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二)学院推荐
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计划,逐年推荐“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候选人。
学院推荐人选时应根据择优、竞争的原则,全面考察学生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表现等综合素质,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执行联合培养项目的国外导师及校内导师,对人选进行考评。
(三)学校综合评审
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四)确定人选
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校领导审批,确定“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正式人选。
(五)签订协议
确定的人选与学校签订协议(协议格式附后)。
(六)联合培养
培养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四、待遇及管理
(一)确认后的人选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即成为我校师资,开始计算工龄,比照校内同类人员享受协议工资和社会保险。
(二)境外学习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往返国际旅费和住宿费等可根据校际交流协议,采取不同方式解决:(1)对方高校资助学费、生活费,其余费用我校自筹;(2)全部由学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学校鼓励博士生导师积极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积极与境外著名高校建立联合培养关系,尽可能利用境外经费培养我校师资生。
(三)培养期间,由所在学院及其导师负责日常的管理和沟通。学院应积极主动关心其学习和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派出人员须定期与所在学院联系,对学习情况进行汇报,有条件的可返回学院做汇报和交流。研究生院应加强培养期间的管理,逐步提高联合培养的水平。
(四)师资博士生获得博士学位后,须履行协议回校工作。学校和所在学院负责安排其具体工作岗位。回学校服务的期限应不少于5年。
(五)联合培养的师资博士生本人应珍惜学校提供的深造机会,培养期间应努力学习,保证按时完成学业,并履行协议回校工作。不履行协议者,本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学校有权按协议追讨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大学“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协议书
协议人:兰州大学(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__(乙方,所在单位)
协议人:________(丙方,“师资留学生项目”录取确认人选)
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协议人:________(丁方,丙方出境担保人)
性别:____,出生年月: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根据国家出国留学有关政策和《兰州大学实施“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协议。
经协商一致,现由甲方(兰州大学)、乙方(兰州大学院)和丙方()丁方()共同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收丙方为甲方的师资博士生,享受协议工资(元/月)和社会保险。
二、甲方资助丙方以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的形式攻读博士学位。乙方协助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对丙方的业务学习进行定期指导和监督。
三、甲方派遣丙方赴______________(国)留学,期限为_____年_____个月(200 年 月—200 年 月)。
四、甲乙双方共同指导丙方制订具体的培养计划,要求丙方在国外就读期间的留学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保证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出国国际旅费由提供;
国外学习费由提供;
国外生活费由提供;
国外医疗保险费由提供;
甲方承担出国培训费及办理签证和出国前期工作的相关费用。
六、丙方应向甲方交纳出国保证金贰万元。(丙方可授权甲方从其工资中扣除该数额)
七、甲乙双方在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丙方的作用。
八、丙方保证在中外联合培养师资博士生项目期间,积极学习,努力深造,按时完成学业,并履约回甲方服务。留学期间每六个月向甲、乙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九、丙方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须在一个月内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十、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需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以上内容不得改变。
十一、丙方获得博士学位后,应在一个月内持乙方开具的工作安排意见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和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十二、获得博士学位后,丙方在甲方工作服务的期限应不少于5年。
十三、甲、乙方违反本协议时,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丙方违反本协议时,甲乙方将根据丙方的违约情况对丙方批评教育,丙方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派遣和培养丙方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出国留学特别项目中甲方承担的出国经费、外语培训费、护照签证费、国内差旅费、留学期间的生活资助以及以甲方名义所支付或取得的在国外期间的生活费和学杂费(奖学金)等。丙方违约或服务期未满提出辞职或调离,在承担以上经济责任之外,还须承担以下经济责任:按每差一年缴纳2000元违约金。
十四、担保人责任。丁方为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经济担保人,保证丙方执行本协议。如丙方违约,担保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丙方的责任。丁方同意在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第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责任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丁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向丙方追偿。
十五、丙方出国留学期间,乙方须与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六个月向甲方介绍丙方执行协议的情况;如丙方违约,乙方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丙方的责任。在丙方违约而乙方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乙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本协议自签订并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至丙方服务期满时为止。
十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公证处持一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兰州大学非全日制博士招生篇三
北京化工大学 “高精尖”联合培养优秀博士生出国协议书
甲方: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负责人: 电话:
乙方:(联合培养人员)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 现工作单位 ;邮编: 现学习单位 ;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住址(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邮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下出国联合培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交流学生身份赴(国家)(学校)联合培养,培养期限从 到,合计 个月(以录取通知的联合培养期限为准)。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时选定的联合培养专业和双方合作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乙方联合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联合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联合培养的咨询和服务。
2.为乙方办理出国联合培养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1)由甲方为乙方出具在读证明、派出公函等;
(2)由甲方为乙方提供联合培养所需的生活费、旅费等共计 万元,剩余不足部分由 导师和学生自己解决。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联合培养期限内学成回校。
2.联合培养期间的研究成果如需发表,发表的论文第一单位必须为北京化工大学软物质科学与工程高精尖创新中心(beijing advanced innovation center for soft mat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100029 bei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且发表的论文及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应归北京化工大学所有。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联合培养期限、联合培养国家、联合培养身份和联合培养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联合培养身份。
4.保证抵达联合培养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有关材料向研究生院报到。未能于十日内及时报到者,应阐明理由。
5.乙方出国后应按照联合培养所在国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6.联合培养期间与使(领)馆及我校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使(领)馆、学校汇报学习进展情况。
7.联合培养期间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遵守我国和联合培养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8.联合培养期间应始终遵守国家联合培养的有关规定。联合培养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联合培养总结;联合培养期满回国后及时到学校报到,办理相关复学手续,汇报联合培养情况。
第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按照国家法律、教育部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对乙方在国外联合培养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放弃联合培养身份、擅自提前回国、擅自变更联合培养国家和联合培养身份、改变国籍、从事与联合培养计划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未按规定联合培养期限回国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工作两年服务期等违反甲方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2.对因航班延误和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国,逾期未超过一个月者,甲方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
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回国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导师、学院出具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经研究生院和高精尖中心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外期限,延长期内高精尖中心将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资助。未办理延长期限手续或未获研究生院批准者按违约处理,超出期限两周即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七条
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第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第九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签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公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兰州大学非全日制博士招生篇四
2014年公派留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校内评审答辩安排
(第一组)
答辩日期:2014年3月13日上午 地点:学生活动中心327报告厅
2014年公派留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校内评审答辩安排
(第二组)
答辩日期:2014年3月13日上午 地点:学生活动中心330报告厅
2014年公派留学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校内评审答辩安排
(第三组)
答辩日期:2014年3月13日上午 地点:学生活动中心331报告厅
兰州大学非全日制博士招生篇五
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氟硅化工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矿业公司《管理总纲》、《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氟硅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满足公司内部生产、运营、服务等需要,以增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目的,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经济独立核算,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按照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的一次性建设任务(不包括对外资本性投资项目与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延长石油集团氟硅化工有限公司。第四条 基建项目根据不同的管理需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和恢复项目。
(二)按项目重要性和投资规模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公司中、长期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且涉及金额巨大的投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和近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大影响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投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生产、经营性的,且涉及金额较小的投资项目。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的认定以公司下达的实施计划的标定为准。
(三)按照项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和非生产项目。
(四)按照项目工作阶段分为规划、前期、新建、续建和建成项目。
(五)按照专业属性和所处行业分为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化工及配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质量环保节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与应用、信息化建设、生产生活基地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基建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开始调研、论证到建成投运后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规划、报批、计划、实施、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基建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程序规范,运作科学。
(四)保证重点,严格控制非生产项目。
(五)积极采用成熟先进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第七条 基建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与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实施、投用、验收、后评价等阶段。重大项目需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投资较小的一
般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基建项目管理组织体系
基建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各职能部门。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研究提交的建设项目投资方案,统筹管理项目建设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基建项目实行分工和归口管理。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基建项目管理职责
一、工程部是基建项目工程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组织项目开工后的进度、质量、成本管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保障与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预验收,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重要事项的审查批复、竣工验收、成果移交及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落实公司续建项目投资计划。
(五)并协助技术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编制纳入技术部科技项目管理的技改项目计划。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试生产、投运和达产达效标定工作。
二、财务资产部是基建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二)参与项目投资调研决策及相关方案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和经济评价等重要事项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结(决)算审计管理工作。
(五)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及预算的审查。
三、安全环保部是基建项目安全、环保、节能等相关专业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等内部检查论证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各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基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即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投资概算)。
(三)参与安全环保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及设计方案的评审。
(四)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五)负责编制和落实安全环保专业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基建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与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实施计划等项目开工前的全部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
重大项目需要依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和内容、项目布局、工程进度、质量、产品市场分析、资金使用、效益预测、项目机会及困难与风险评估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总体轮廓的说明,一般由公司或公司委
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写,作为立项申请的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市场分析、技术力量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风险分析预测等。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经公司初审后报矿业公司审查通过后,予以立项。公司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未获批准,即视为项目被否决,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公司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探及配套的地面工程建设方案可作为项目建议书,报矿业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须在提交建议计划之前上报矿业公司
(一)氟硅化工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
建设项目列入公司前期工作计划,在履行完立项程序后,由氟硅化工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经矿业公司审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管理权限,由公司组织论证,本办法第十五条中所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矿业公司审定后备案。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
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本行业规范要求的深度。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矿业公司审查批准后,由氟硅化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经矿业公司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签订设备购置合同。特殊情况下,按管理权限须经矿业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购置。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安全、环保、消防等手续,在公司审查并报矿业公司审批后,方可在当地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是在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充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概略计算。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应根据工程与定额和费用标准相配套的原则,参照国家、省及行业管理机构颁布的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等标准编制。
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和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突破概算。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重点是审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反映工程内容,计价标准和概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程序: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报矿业公司审查批复。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其静态部分一般不得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一)超出原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如工艺技术路线、产品方案、设备选型、主材规格、项目选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设规模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变动或费用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主要包括定额、费用标准修订、外汇汇率调整、贷款利率变动等)导致投资费用发生变化的。
(四)因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特别是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导致工程费用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算的调整程序
(一)对于因本法第二十三条
(一)项所引起的概算调整,应由公司内部预审,与原设计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编制变更报告,报矿业公司重新审查批复。未获批准前不得调整投资。
(二)其它原因引起的投资概算调整,应在影响项目投资的主要因素已经清楚、投资额已完成70%以上之后,由公司组织内部预审,然后报矿业公司审查并获批准后方可予以调整。
以上两类调整原则上只能各进行一次。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含10%)。
(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含10%)。
当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含10%),原则上应重新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效益标准
(一)矿山项目要求内部收益率达到12%以上,投资回收期8年(含建设期)以下。
(二)化工项目要求内部收益率达到10%以上,投资回收期8年(含建设期)以下。
(三)安全、环保、信息化建设等项目,主要建设目的是否实现社会效益或解决安全、管理、操作、运行等问题,效益评估可酌情实施。
第四章 基建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是为实现投资预期目标而做出的预期安排。基建项目投资的依据是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
如上报计划时初步设计尚未完成,可引用项目可研批复的投
资估算,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立即上报项目投资变更情况,经批复后按批准的投资概算执行。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以方案审查投资作为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
(一)所有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五)所列专业类别分别编制专项计划。
(二)各专项计划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以及项目所处阶段(前期、新建、续建)进行标识。
(三)各专项计划所有项目均按要分列。
(四)单个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只能在计划中列出一次。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建议、实施和调整三个阶段分步编制。
(一)建议计划是主要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按矿业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9月15日前组织编制本单位下基建项目和专项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矿业公司。
(二)实施计划是对计划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效益等工作进行的具体安排。公司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审查、汇总各单位上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下实施计划草案,报请矿业公司审批后实施。
(三)调整计划是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已下达实施的计划
进行必要的调整。氟硅化工有限公司于每年9月15日前对公司下达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将调整建议、理由及相关资料于9月30日前报矿业公司。
第三十条 遇建设项目方案和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实施计划时,须按程序报矿业公司审批。
实施计划属以下情况可进行必要调整
(一)矿产资源勘探项目规划遇到产业政策等特殊变化因素。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突发事件。
(三)项目内外条件和预期效益出现较大变化。
(四)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已按规定审查程序获得立项批准(前期调研项目除外),方可列入实施计划。
对于建议计划中已经安排但没有完成前期工作而又必须建设的项目可列为预备项目,在计划投资规模内预留投资。待预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建设条件具备时,由公司确认报矿业公司批准后转为正式实施项目,统一纳入实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实施计划但需新增的生产急需项目,由公司向矿业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矿业公司依据规定程序审查后纳入实施计划,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专项投资项目的计划与管理
专项投资项目是指已列入公司基建项目计划,由公司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并进行检查考核的项目。专项投
资项目的计划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安全、环保、节能减排、防洪防汛等专项工程项目,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节能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综合办公司负责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公司信息化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生产、生活基地建设和职工住宅建设项目,按照公司基地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认定的其它专项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实行归口集中管理。在计划核定的投资额度内,由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意见,经公司技术部、财务资产部等有关部门复审后,纳入公司综合计划,报矿业公司审批后下达执行;因条件不具备,不能随计划一并下达的项目,可待项目条件具备后,由专业归口部门提出实施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矿业公司审批后下达。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须在完成内部预审程序后,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季度、月度计划是落实和执行实施计划的重要手段,由公司组织编制,经矿业公司审批后下达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基建项目月度统计报表的统计截止日期为当月23日,公司应于当月24日前向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
况及简要分析。对口管理部门对报表审核调整后,按照矿业公司规定填报月度统计报表并报送矿业公司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 工程部每月23日前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监督检查;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项目建设工作报告书,内容包括当月工程项目形象进度、存在问题、分析总结意见、拟采取措施及后续工作安排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司《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对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总承包。特殊情况应报矿业公司审批。
第四十条 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大中型工程和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其它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机构,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经理对项目策划、建设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投运的全过程负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开工
公司在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向矿业公司上报开工申请报告,经矿业公司审查后审批。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质量控制
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严
格按照要求控制工程质量。
(一)项目质量控制应采取“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项目质量控制应体现从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分步控制,同时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过程控制。
(三)施工过程应按要求进行自检和互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检验和认可。
第四十四条 项目成本控制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杜绝“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内容”等违规行为,同时与施工单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务。
(一)对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订立成本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到成本控制的责任者,并对成本控制措施、方法进行检查和整改。
(二)坚持节约支出、全面控制、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对实际施工成本的发生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三)根据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采购和施工策划。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动态管理,有效控制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 项目进度控制
项目进度控制以实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项目进度
控制总目标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也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时间目标。
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艺、组织、搭接关系、起止时间、劳动力、材料、机械及其它保证性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流程,确定项目建设关键控制点。
当项目工程进度出现偏差时(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误),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预测未来进度状况。
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给公司提交进度控制总结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各级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并及时处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投用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验收按照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步骤进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预验收
项目的预验收是指项目达到中交条件或基本完成,为使项目建成投用而进行的预先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达到中交条件或基本完成,各单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经公司初验后报请矿业公司进行整体预验收。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预验收的项目,须完成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压力容器、防雷接地检测、特种设备使用、工程质量评定、档案管理等单项验收,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各专项验收手续,获得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第五十条 预验收完成并由立项审批单位确认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投产的需要后,方可开展试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项目试生产
项目试生产工作由公司提交试生产申请,经矿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公司成立专门的基建项目试生产组织机构,负责人员培训、试生产方案编写、操作规程制订、原材料准备等工作。
试生产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等费用,除设计文件中明确列入投资的以外,其余均按单项列入公司当年的生产运行费用。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
基建项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后,方可实施竣工验收。
(一)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已经实施完毕,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已通过审计,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并符合验收规定。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劳动安全卫生、档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经标定能够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十)项目竣工验收由公司负责和准备各项所需材料,经公司初验后报请矿业公司验收,验收完成后下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项目后评价也可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预后评价并编制预后评价报告报矿业公司审查。
一般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后评价报告必须由相互独立的单位分别编制完成。
第七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建项目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自有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行业最低比例。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要落实项目资金,审计部门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筹措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实际进度编制工程进度款资金计划,按照计划拨付工程进度款,并编报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有关财务报表。
第五十七条 基建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挪用、置换或截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帐,并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九条 项目总投资及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投资要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下达投资额度)内,超出原批准概算或下达投资额度的10%以上,且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将被视为计划外工程;
凡因部属或方案调整而减少工作量所结余的资金,由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各单位无权擅自支配或动用。
第六十条 预备费管理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即项目审定概算中的直接费与其它工程费由公司一次包死,概算中的预备费和特殊费用在确需使用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报矿业公司审查审批。
第六十一条 特殊费用管理。项目的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协调费、技术服务费要求统一归口管理,按所属项目单项核定列入计划。
第六十二条 项目的工程预算(拦标价)由公司进行初审,经矿业公司复核审定。
项目工程结算由公司进行初审,矿业公司发展规划部审定。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矿业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审定。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矿业公司审计。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保障
第六十三条 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均应遵守质量和环保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十五条 基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环保监督手续。
第六十六条 基建项目要依法接受国家行政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卫、环境保护以及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项目安全监督
基建项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事故处理。
公司必须责成施工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专业性较强和处于危险环境作业的工程和工序,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第六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
基建项目包括前期、实施和竣工验收的所有技术文件、专项审批手续及批复文件、各阶段会议纪要和施工记录等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编号、归档以及管理,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