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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情况说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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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中任何其中一份,无须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购方只凭其中未丢一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即可抵扣,原件作记账凭证,复印件作扣税凭证备查。
二、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丢失,就需由销方单位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在发票开具当月丢失,销方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出具此证明单,必须在次月企业报税完成后才能开具。开具此证明单时,必须有一方要处罚,处罚原则一事不二罚,谁丢失谁接受处罚。
1、如属购方丢失,购方凭借销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先到所属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将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原件邮寄或传真给销方,销方带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及购方提供的处罚决定书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如属销方丢失,销方携公章、记账联复印件(2份)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并申请开具抄报税证明单,销方将税务机关开具的抄报税证明单及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购方即可去购方所属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3、购方应及时携公章、抄报税证明单、记账联复印件(2份)至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认证、补抵扣,税务机关受理时发放丢失发票认证、抵扣申请表二份,报经批准,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情况说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篇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当将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 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②省级税务机关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税务机 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造币总公司备案。④如双方对印制质量问题持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2)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 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a、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丢失规定(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 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 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 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 连带责任。(2)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
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 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 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3)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 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 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 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 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 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 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下是已经填开的处理方法)(以下是已经填开的处理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 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 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 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 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 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 证抵扣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 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 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 2001 年 7 月 1 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 废止。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情况说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情况说明篇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在这里做了详细整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最佳答案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此发票未纳入防伪税控,则损失由企业自己承担。
处理: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销售方开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1)如果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作废条件)的,购买方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未认证证明,将发票及证明交销售方作废,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①销售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作废条件的,购买方首先要将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具体情况分:
①如认证相符的,计入当期进项税金,同时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应联次进行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②如认证不符(仅指“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可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不计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转出,并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相应联次交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
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需要认证。
③如超过90天未认证的,将无法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导致销售方企业无法冲红原发票而重新开具发票,从而购买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