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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 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篇一
1、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
安全
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2、通风、机电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通风、机电技术员、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3、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种类、数量,电缆敷设路线,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并要
爱
护、保养好。6、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保持按规定设置。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7、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8、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
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9、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11、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有关矿长、安全监控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汇报。
12、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13、通维段、生产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通维段要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14、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为了保证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各种传感器进行及时、准确、不间断的监测,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一、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有关规定
1、监测分站、传感器的安装:
监测分站、传感器的设计、安装统一由通防队负责,使用单位负责帮助按规定要求搭接控制线。当监测系统控制部分出现故障时由施工单位和通防队共同到现场处理。馈电开关闭锁线不准私自拆装,确需拆装时必须通知通防队。
2、传感器的拆除:
传感器的拆除由通防队进行,缆线、接线盒等一切附件由通防队集中回收。
需解除闭锁控制的施工地点,由通防队确定,并由专人监督拆闭锁。需拆闭锁线的单位,由通防队和施工单位到现场共同处理。
3、传感器的移动:
各个工作面的传感器需随井下动态日常移动的,必须由当班电工(或瓦检员)进行,
其他
人不得挪动传感器。4、监测线接口的管理:
监测工每周对瓦斯探头进行调校(更换)一次,监测线的所有连接口(接线盒、航空插头)由监测工贴上封签,防止其他人 1
乱动。
5、瓦斯监测探头的吊挂:
1)、各煤巷、岩巷掘进头瓦斯传感器必须按《规程》要求悬挂(悬挂在风筒出口对侧,距离掘进头3-5m、距离顶板小于300mm、距帮大于200mm、且顶板牢固的地方),监测线要吊挂整齐,特别是迎头监测线的吊挂,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和挪动前探梁。
2)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及回风巷里瓦斯传感器的悬挂靠近工作面≤10米,距离顶板小于300mm、距帮大于200mm;回风巷外的.瓦斯传感器的悬挂向里距风门10—15米,距离顶板小于300mm、距帮大于200mm;悬挂后不能影响行人切固定牢靠。
二、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
使用单位对于其所负责区域内的监测设备、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并处一定的罚款。
2、使用单位应对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否则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3、工作面t1探头的延线,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由使用单位电工负责, t1探头的前段保留200米左右的传感器专用阻燃电缆,工作面每前进150米,由通防队发给使用单位传感器线150米,接入传感器线的后端,传感器线继续前移。延线时由监测组发给专用接线盒,其他接线盒不得使用。前移过程中不
得拉断探头线、拉脱接线盒等。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处理。放炮时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放炮结束后放回原监测位置。
4、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风门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不得拆除,更换风机、开关、电缆、风门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通知通防队,由通防队派监测人员负责摘除、安装,如无故拆除,造成损坏丢失的,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并对其处以一定的罚款。
5、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生产馈电开关完好,停送电可靠,保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正常。当瓦斯超限、局扇主风机停转执行断电,如有异常,应立即通知监测人员处理;若分站运行正常,但没执行断电,则视为开关拒动,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
6、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测设备不正常时,应立即通知通防队,不得擅自处理。当监测人员不在场时,在取得通防队的同意后方可按照监测人员的要求妥善处理。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事故扩大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使用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分站电源的取电位置,严禁拆除分站电源、短接断电点和拆除断电控制线,一经发现,将追究使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8、因工程结束或其它原因需拆除或搬迁监测设备时,采掘地点的监测线、接线盒等由使用单位负责拆除,按安装设备数量清单移交通防队,监测人员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如有丢失或损坏,使用单位按原价赔偿。采掘地点的分站、传感器由通防队监
测人员负责拆除。
三、现场处罚管理规定
1、工作面迎头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2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30元。
2、传感器干净无污染,凡发现传感器有喷浆料、有水珠的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
3、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凡因拉扯监测线,造成断线,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以造成事实为准)。
4、凡因现场管理不善造成传感器损坏,不能实时监测的对施工单位罚款3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300元(以造成事实为准)。
5、现场调查发现有人为破坏瓦斯监测系统,影响瓦斯监控实时监测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记“三违”一次,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同时对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100元,(比如私拆接线盒,私自拔掉航空插头、破坏监测分站等)。
四、 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线管理处罚条例。
1、无故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线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凡没有按正确要求搭接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线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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