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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篇一
第一条 为了切实巩固我县移民搬迁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移民搬迁工作,充分发挥移民搬迁的综合效益,根据省市会议精神和《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移民搬迁分散安置适用本办法。
搬迁安置
第三条 搬迁对象:
1、对地质活动频繁,受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地区的农户进行搬迁。
2、对长期受洪水灾害威胁及易引发次生灾害地区的农户进行搬迁。
3、对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生产
生活
条件极差、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困难地区的危房户进行搬迁。第四条 搬迁对象分户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准。对2011年以后符合分户条件且在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户籍的搬迁对象,可以按新户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第五条 审核程序。搬迁对象的确定由农户申请、经村组评议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审定,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
室审核。对确定的搬迁对象,镇政府要逐户签订搬迁协议,逐村建册,逐镇建档,逐县建库,制订移民搬迁轮候安置计划,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房屋面积、补助标准、旧宅基地腾退时限等内容。
第六条 安置方式。分散安置必须坚持多户联建,相对集中,坚决杜绝单庄独户和在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地方原址重建。可通过选址新建、在已有安置区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多种安置方式。对新建房安置的,选址必须
安全
可靠,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并由县国土、水利、规划建设部门把关,出具选址意见书;房屋质量由县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房屋验收由镇政府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 根据我县地形地貌特征和群众居住习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以内,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危困户和特困户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分散安置的相关建设规划由安置点所在地镇政府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执行“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与搬迁户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推进旧宅基地复垦工作,特别是两灾户和危居户旧宅必须拆除腾退。对搬迁户旧房质量较好,相对安全,暂时难以腾退的,允许其在搬迁入住后3年内退出。鼓励各地结合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通过奖补等方式引导移民搬迁户加快旧宅基地
腾退进度。
第九条 补助标准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特困户按4.8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移民搬迁对象补助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政策保障
第十条 分散安置的用地,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手续审批到户。
第十一条 对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后,依据《陕西省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及收购置换暂行办法》,按项目实施复垦验收,并报备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向移民搬迁安置区域倾斜,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移民搬迁安置农户,按现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政策,免费登记发证。
第十三条 陕南移民搬迁涉及相关的税、费减免由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制定减免政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优惠措施,并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加强移民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力度,提升移
民素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县人力资源、教育、扶贫、农林科技局等部门结合当地主导产业,按照"实用、实际、实效"的原则,加大就业援助和技能培训力度,提高移民户从事种植、养殖、服务业的水平,鼓励和帮助移民群众从事非农业生产。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审定。贫困户的确定必须以县扶贫局新一轮调查摸底后扶贫系统确认的在册贫困户、特困户为准;地灾户的确定必须以县国土局在册受地灾威胁人员为准;洪灾户的确定必须以县水利局在册受洪灾威胁人员为准;危居户的确定必须以县住建局在册危居户为准。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县发改委切实加强对建材质量、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各类建材安全合格,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依法对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第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建房工程质量监督,确保移民搬迁房屋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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