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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打假声明书篇一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资打假工作落到实处
我局把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农牧局于5月和11月组织召开了春季、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县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使专项整治行动目标明确、措施落实、重点突出。落实了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制订落实农资打假责任制,将农资打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为农资打假专项整治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悬挂横幅标语、开设专栏、印发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广泛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业技术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一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便民服务卡、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农资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制度,方便群众投诉举报。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村入户等方式,推介展示优质农资产品
三、加强农资市场执法监管,从源头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春季农资打假行动期间,县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抽查了农资市场和7个农资经营门市。对检查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检查人员当场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专项整治期间,全县共出动执法车辆5台次,执法人员40人次。
在秋季农资打假行动期间,我们为保障“三秋”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农资打假工作落到实处。专项整治期间,全县共出动执法65人次,印发宣传资料2000份。秋季农资打假的开展,有效的整顿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保护了农牧民利益,保证了秋季农业生产的安全。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震慑,我县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四、加强指导服务,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在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打假力度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与服务,积极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法律法规和农业、农资技术知识培训,增强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对农资产品的鉴别选择能力和经营服务水平。二是依法妥善处理农资纠纷,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五、面临的问题及下步工作
一是是个别经营者法制意识淡薄,生产经营行为不尽规范甚至时有违法行为发生。一些经营人员缺乏农资和经营业务知识,无法向农牧民科学推介农资产品和使用方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尽规范,个别经营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为了获取较高的经营利益,钻法律法规空子,违法违规经营。二是农业执法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机构队伍不健全,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必须的工作经费、执法取证设施、交通工具、快速检测等工作条件保障程度不高,因而对产品质量抽检力度不够,取证能力较弱,快速反应能力不强,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态势,农资执法监管难于经常化、制度化。
为此,下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口,切实抓好源头治理工作。坚决打击无证生产、一证多产以及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不法行为,规范标签标识,防止虚假宣传。进一步完善农资销售
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防止不符合市场准入资质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
二是加强指导服务,进一步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利用广播、电视及科技下乡,广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科学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的能力,增强广大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继续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广大农资经营人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依法经营能力,促进农资市场不断规范。
公司对外打假声明书篇二
2011年农资执法打假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年一度的春季农资打假工作又来到了。河曲县质监局按照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促进发展的要求,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紧紧贴近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需要,本着为民、利民、便民、惠民的原则,及早行动,及早安排。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根据国家、省、市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春耕等农资生产、购销两个高峰季节,继续组织开展以进百村、入百户、抽百样为主要内容的“农资打假下乡”活动。为配合全国集中行动宣传日活动,组织阵地宣传,现场进行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发放 “小册子”,宣传农资打假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厉查处坑农害农大案要案。今年农资打假以化肥、农药、农机及其零配件为查处的重点产品,以质量、计量、标准、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为查处的重点内容,以坑农害农大案要案为农资专项打假工作查处的重中之重,以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查处大案要案为主线,认真开展“三查三防”:一查生产企业,防止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二查仓储场所,防止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三查假冒伪劣,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严厉查处七种违法行为:
1、生产、销
售有效含量不足化肥和农药的违法行为;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农药的违法行为;
3、掺杂、掺假,特别是农机及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
4、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5、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
6、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7、未经备案擅自委托加工的违法行为。